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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在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构成违约的,承租方不能要求出让方赔偿承租经营期间的利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36:59 阅读量:462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构成违约的,承租方不能要求出让方赔偿承租经营期间的利润亏损经典案例:2006?年?2?月?15?日,以数源公司为甲方、三维公司为乙方,就三维公司所属电石分厂的生产和经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1?、租赁范围:包括现有三台电石炉,现有石灰石矿山、石灰窑、现有土地及完整的配套设施。

      ?2?、租赁年限:从?2006?年?5?月?1?日起至?2026?年?5?月?1?日止。

      ?3?、租金及租金支付:年租金?800?万元,以从甲方供给乙方电石货款中每吨扣除?100?元支付,扣完为止。

      ?4?、现有人员及使用:甲方聘用人员从现有乙方电石车间人员中选用,其他富余人员退回乙方,由乙方安排。

      所有人员身份不发生变化,由乙方负担下岗基本工资及有关保险费用。

      甲方承担资产保险和留用人员的工伤保险及发生工伤的一切费用。

      甲方聘用人员工资由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等因素确定。

      ?……10?、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中途毁约或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影响及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000?万元(正常检修和重大事故除外)?"?。

      此后,双方又签订《租赁合同(电石)补充协议》,约定:?"1?、人员聘用及相关问题:?1.1?自双方?2006?年?2?月?15?日签订的电石分厂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须聘用乙方现有员工?351?人。

      ?……1.2?甲方聘用乙方人员,乙方按其下岗员工每人?350?元/月的生活费标准,直接支付给甲方所聘人员。

      甲方退回乙方员工的数量若超过约定比例,甲方须按每人?1000?元/月标准向乙方支付退回员工待岗费。

      ?……1.3?对于所聘乙方员工的公伤、失业保险及由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全额负担。

      甲方须按月将所付的相关费用足额支付给乙方,由乙方统一上缴有关管理机构等。

      ?1.4?甲方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向乙方交纳工会经费(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发工资?2%?的?50%?)。

      甲方所聘乙方员工仍享有乙方工会会员待遇,并可参加乙方工会组织的一切活动。

      ?……12?、本协议和双方于?2006?年?2?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两合同相抵触的条款,以?2006?年?2?月?15?日的租赁合同为准。

      ?14?、?……?本协议自?2006?年?6?月?1?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签订后,数源公司依照约定接管电石分厂,接收三维公司原电石分厂员工?351?人并开始生产。

      ?2007?年?9?月?26?日,三维公司控股股东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下达文件,拟从?2007?年?7?月?1?日?给在册的?公司员工增资,其中规定?"?内退、下岗、劳保员工每人每月增发补贴?150?元。

      ?"?。

      并表明?待分配人员(原下岗人员)、自谋职业、劳保人员暂不增资,待其重新上岗满三个月后按?50?%增资。

      ?"在调资文件下达前后的期间内,有电石分厂的部分工人集会要求回三维公司、增加工资,并在网上发帖号召电石分厂工人到总公司门口集会进行集体维权。

      数源公司于?2007?年?10?月?8?日向三维公司表明因三维公司调资文件下达后,影响到职工情绪,给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影响,自?9?月?17?日检修完成恢复生产以来,连续发生四起恶性事故,于?10?月?8?日被迫停产等。

      ?2007?年?10?月?9?日,三维公司向数源公司复函称,数源公司擅自停止电石生产、给职工放假并进行招工的做法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属单方违约行为,并要求接管电石分厂。

      在电石分厂停产后,其中冷破工段改由三维公司进行管理。

      发生纠纷后,?双方在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政府下进行协调。

      ?双方在一周之内确定公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价?。

      ?双方确定由山西东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

      山西东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07?年?11?月?13?日出具审核报告,主要结论为:(一)三维集团电石分厂2005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为经营亏损额?4124.60?万元;(二)截止2007年?10?月?8?日从数源公司财务帐面审核确认的利润亏损额为?5318.65?万元;(三)数源公司对电石分厂新增加固定资产(原值)1745238.94元,截止?2007?年?10?月?8?日净值计?1702483.51?元;更新改造项目资金投入?6531533.24?元;大修理项目投入?1440778.53?元,另截止?2007?年?10?月?8?日原材料实际结存?1302582.58?元,辅助材料结存?1001879.38?元。

      审核报告载明,由于数源公司未提供?2007?年?10?月?8?日至?10?月?16?日停产期间直接损失的相关资料,无法审核并确认该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案审理中,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审核报告确认的新增加固定资产投入中的交通工具,一直为数源公司使用。

      审核报告出具后,三维公司向洪洞县政府发函对审计的电石生产成本结果无异议,但要求对数源公司的大修与改造进一步区分。

      经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合理补偿协议。

      2008年?4?月?8?日在洪洞县政府主持下,数源公司与三维公司就数源公司继续租赁经营涉及的职工聘用、工资待遇、预付货款、年租金及欠款等问题再次进行协商,但未形成一致意见。

      关于未结电石款的价格,数源公司认为应以其起诉时2010年?10?月山西地区每吨电石?4600?元的价标准,三维公司认为应以?2007?年?9?月份时每吨电石?2930?元的价格结算。

      律师点评:本案中,三维邦华发布给员工增资晋级的通知并没有告知在被数源公司聘用的原电石分厂的员工,导致电石分厂的员工无法准确了解调资方案而产生不安心理。

      进而影响了电石分厂的生产进度。

      而数源公司?在知悉上述情况后,?及时与三维公司进行了沟通,而三维公司与三维华邦并没有重视,导致后续事情的发生。

      而新源公司已经尽到一个通知的义务,三维公司没有及时通知新源公司复工,而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

      而新源公司主张发生了四次重大事故,但是不能证明事故与调资时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租赁合同的?不是直接交付租金?,是数源公司以生产的电石作为租金交付三维公司,而该电石产品作为三维公司下游生产原料,对其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数源公司在矛盾发生后,未合理解决,而是单方决定停止电石生产,给原电石分厂员工放假,?以及影响到三维公司的生产经营,已构成违约。

      所以三维公司与新源公司都存在违约行为。

      ?展汇律师事务所?提醒您: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是指在不改变企业性质的条件下将所有权分离,企业的主管部门将企业租与他人使用收益,他方交付租金的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对应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须具有确定性,假定或可能发生的损失不能作为违约损失赔偿的对象。

      而企业经营利润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状况和数额均具有不确定性。

      因此,在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构成违约的,承租方不能要求出让方赔偿承租经营期间的利润亏损。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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