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自治允许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意思与他人进行交换行为,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往往以追求自己的期待利益为目的。
因为合同本身对合同签订主体就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就应遵守因双方合意而签订的合同。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将合同划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归其原因在于处理这两类合同的方式不同。
因法律对有名合同的调整范围及处理方式有统一的规定,在发生纠纷时可直接适用法律规定;而我国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详见于《民法典》第1467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相类似合同的规定”无名合同法律适用的前提应是先确立其法律适用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一)适用《民法典》总则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总则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制,订立、履行合同只是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之一,自然适用《民法典》总则的一般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公平、自愿、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等。
(二)适用《民法典》总则合同编通则的规定。
合同编通是对一般合同行为的抽象提炼与概括,是一般合同行为都应遵守的基本规则,无名合同既是合同,自然应受到合同编通则的规制。
(三)参照适用合同编有名合同中对类似情况的规定,或是对无名合同中涉及到有名合同的部分直接适用;若是无名合同所约定的事项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也难以参照有名合同的规定的,可以通过交易习惯进行裁判,当然,交易习惯必须符合法律、强制性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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