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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可不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130


物业服务合同可不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 物业服务合同不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写明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小区名称、物业管理事项、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违约责任等条款。

      一、物业服务合同可不可以采用口头形式1、物业服务合同不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写明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小区名称、物业管理事项、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违约责任等条款。

      2、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小区物业费的收取方式有哪些1、包干制(1)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2)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物业服务企业往往采取降低服务支出费用的方式,从而暗中提高企业的利润。

      表现在具体收费中,就是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人员,扩大收费项目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乱收费。

      这种收费形式正是我国目前物业管理收费普遍采取的形式,也是引起物业服务费纠纷的原因之一。

      2、酬金制(1)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其中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企业酬金之外的部分完全转入公共维修基金,由业主监督使用。

      (2)实行酬金制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相对会比包干制的费用较高,但这是一个相对公平、透明的方法,为业主提供的服务,基本能够做到质价相符,并且不断变动的酬金比例可以激发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其不断的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有利于整个住宅小区服务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的发展。

      (3)有些时候,业主可能还没有入住,但此时物业却要求交纳物业费。

      按照我国法律中的规定,这个时候物业是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的,业主不能以自己没有享受到服务而拒付物业费。

      但在一些城市鉴于这样的情况,业主可以少交部分物业费,也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并非是全数交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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