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苏某系某短视频平台注册博主。
2021年1月,苏某作为乙方,与某公司签订了《艺人独家经纪协议》,约定某公司独家代理苏某演艺经纪事项,对苏某的演艺事业、自媒体账号进行管理,为苏某导流,提高其知名度和曝光量。
协议还对双方的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合作性质、权利义务、协议解除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了具体约定。
2021年10月,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苏某向某公司主播处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艺人独家经纪协议》,并不再配合公司对其及平台账号的管理。
某公司认为苏某单方毁约,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苏某按照约定将某平台自媒体账号所有权转移给公司,并赔偿违约金。
(图文无关,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苏某辩称,因签订协议时甲方为空白,其一直以为是与第三人雷大哥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并无与某公司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故其和某公司之间不存在独家经纪合同关系。
PART2法院审理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的甲方是某公司还是雷大哥,苏某所签订的相对方为空白的《艺人独家经纪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雷大哥作为本案第三人已向法院陈述,其对苏某的帮扶系某公司的经营需要,而非个人行为,也从未以自己的名义表示要与苏某建立合同关系;二、苏某的相关意见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雷大哥对其灌粉引流不能等同于雷大哥即为合同甲方;三、根据某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证人证言,与苏某接洽商业活动、做直播选品以及结算佣金的人员均为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四、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签字时协议的甲方为空白,应视为其对合同相对方持放任态度,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故法院对苏某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某公司与苏某均为合法主体,签订的《艺人独家经纪协议》在双方签名捺印或盖章时成立。
该协议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苏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PART3法官说法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西客站法庭员额法官李明亮实践中,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交易的便捷性,将留有空白的合同签字盖章后,直接交给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种行为看似提升了交易效率,实则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清楚、理解合同内容,同时也表明其放弃核实空白条款的权利,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因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上续写内容的,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将其认定为有效。
此裁判规则不仅适用于本案中的艺人经纪合同,同样适用于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劳动合同等。
法官提醒:合理防范风险,在经营和生活中要尽量避免签订空白合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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