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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262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经济补偿如何分段计算作者|王麒麟律师【风险提示】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较于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的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主要新增了三种。

      该三种新增情形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其他情形工作年限在事实上均自用工之日开始连续计算。

      同时,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以2008年为界分段计算。

      【风险内容】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作出了部分完善,新旧政策之间必然会涉及过渡衔接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设置了经济补偿过渡条款,即“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换言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均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如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计算(年限上限以及倍数上限按当时有效的规定分段计算),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才新增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1)劳动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被迫离职的;(2)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之规定,计算赔偿金时不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工作年限。

      【风险防范】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1月1日前后,无论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而言,在计算经济补偿、赔偿金时,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施行前后的有关规定,原则上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计算年限是否分段计算则应当根据其享有的情形作出区分,而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不适用分段计算原则,以避免计算适用标准错误,不当处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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