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2018年4月16日,丁某入职北京某文化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终止日期为2021年4月15日的3年期限劳动合同,丁某入职后,工作一直十分顺利,但是,这种顺遂的工作生涯却在2021年3月出现了转折。
2021年3月的一个周末,丁某与家人在外游玩的时候不慎摔倒,被医院诊断为右臂骨折,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何况丁某受伤的是惯用手,这三个多月的时间,自己的工作、生活肯定大受影响,所以,丁某也只能遵循医嘱,向公司请病假在家养伤。
【事件发展】2021年4月初,在家养伤的丁某,突然接到公司人事的电话:“你的劳动合同4月15日就到期了,公司决定不再续签,你4月16日就可以不用来上班了,同时公司会按照法律规定向你支付N+1的补偿金”。
丁某接到电话后非常郁闷,自己在工作上一贯表现良好,这次公司不愿意跟自己续签劳动合同,很可能是因为自己休3个月病假太长了,公司想甩掉“包袱”,才终止劳动关系的。
【诉讼请求&诉讼结果】丁某咨询了相关法律法规后,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便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经过仲裁、法院几轮诉讼,法院认为,按照规定丁某可以享受6个月医疗期,丁某受伤病休,依法进入医疗期,公司在员工医疗期内,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终丁某胜诉,公司向丁某支付了近10万元违法解除赔偿金。
【律师评析】通常情况下,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一方决定不续签,确实只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N),如果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不再续签,只需要再另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即N+1)。
但是本案,并不适用上述的通常情况,丁某受伤休病假进入了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处于“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续至该情形消失时,单位才能终止劳动和关系。
换句话说,虽然丁某的劳动合同是2021年4月15日到期,但是这个时间,丁某正处于医疗期内,那么,丁某的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便自动向后顺延了,如果单位这时仍然按照通常的“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来处理,必然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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