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跌破止损线被停止交易后,通过伪造文件签字、印章等手段恢复交易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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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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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辩和审理意见
(二)关于风控合规负责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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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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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辩和审理意见
(一)在上述纪律处分的案例中,主要存在如下几类违法违规行为:资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公开推介、不当推介(承诺保本或承诺收益)、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向不合格投资者推介产品)等;管理过程中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尽到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未披露);重大信息变更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申请变更;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及时备案等。九家被处分主体中,有五家因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而受到处分。故我们建议,基金产品推介要适当,避免一贯强调收益而避谈风险,应让投资者充分认识到基金产品存在的风险,进行良好的投资者教育,为基金业务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基金业协会作出纪律处分时,往往涉案违规行为已有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决定书或司法机关的案件通报所认定,故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重视每个监管调查和司法程序,并明确所需要面对的风险敞口不仅仅是该程序可能作出的相应惩戒措施,同时会引发其他不同层级、性质的监管机关、司法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新的惩戒措施。
(三)在项杰明处分案中,充分体现了基金业协会对“挂职”高管的监管态度,认为应以其所处岗位及实际须履行的职责作为判断标准。若私募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高管以“挂职”抗辩,基金业协会并不采纳。以合规/风控负责人为例,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下称“《内部控制指引》”),合规/风控负责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置的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故我们建议,目前存在“挂职”高管情形的私募机构务必进行整改,严格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配置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正在“挂职”的高管,也应主动解除“挂职”关系,避免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释
[1]2020年2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发布的《关于“中金国瑞”基金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案件通报》以及2020年2月17日深圳证监局发布的《关于个别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警示》,2020年2月7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秦某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对郑某明等9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警方已依法采取查封涉案房产、扣押车辆和冻结涉案账户等措施,并继续追查涉案资产及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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