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交通工具的增多和道路交通的繁忙,交通事故屡屡发生,使得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越来越成为法律难题。尤其是在饲养动物引发的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归属变得尤为复杂和困难。那么,在饲养动物引发交通事故中,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一、故意挑逗没有拴狗绳的狗导致被咬伤/拴着的狗咬伤人的。
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二、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伤的。
因为烈性犬这类动物危险性更高,对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对于饲养管理人员的要求也更高。根据《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遗弃动物在遗弃期间造成他人的损害的。
饲养的动物被遗弃而成为流浪动物,因为脱离了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管理范围,很容易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根据《民法典》第1249条的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铁路、公路等邮电管理机关也对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有相关规定。例如,《公路法》规定,“行人和在公路上驾驶或骑乘车辆的人或者机动车遇到公路上有马、牛、羊等动物时,应当即减速停车避让,禁止驱赶。”这意味着如果驾驶人没有按照法规停车避让,而是继续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那么责任也同样由其承担。
同时,饲养动物区域的治安管理单位也应当增强自身的管理,并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合作,共同控制饲养动物的数量以及保障安全。如果治安管理单位未尽到必要的管理责任,导致动物逃跑或者未能及时处理逃脱的动物,那么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