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的监护权能否被同时撤销
邵某与王某于2003年11月19日结婚,2004年11月生一女孩邵某某。邵某某两周岁时,邵某、王某经常发生矛盾,邵某带邵某某从河南修武县回徐州市铜山区生活。在之后的生活中,邵某长期殴打、虐待邵某某,致其头部、脸部、四肢多处受伤。2013年邵某又强奸、猥亵邵某某,被铜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王某自2006年以后从未看过邵某某,也未支付抚养费,且又与他人组成家庭并生育二子。邵某案件在侦办期间,公安机关通知王某,王某对邵某某不管不问,致使邵某某流离失所、生活无着落。2013年2月邵某某因饥饿离家,被好心人张某某收养。邵某父母早年去世,无兄弟姐妹。王某父母、弟、妹均不愿意抚养邵某某。铜山区民政局接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后,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邵某、王某的监护人资格。
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邵某长期虐待、暴力伤害邵某某,并对邵某某实施性侵害,为避免邵某某继续被监护人邵某侵害,邵某的监护权应依法予以撤销。王某长达八年未看望、照顾女儿,也未承担抚养费,得知邵某某被侵害的时间内仍拒绝抚养邵某某,故王某的监护权也应被撤销。王某的父母年事已高,经济能力有限,且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邵某某,故王某的近亲属不宜作为邵某某的监护人。张某某与邵某某没有任何亲属关系,更无法定抚养义务,张某某作为一名个人独立行使监护责任存在困难,故张某某也不易作为邵某某的监护人。铜山区民政局不仅能够为邵某某今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邵某某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有利于邵某某的身心健康。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1、撤销邵某对邵某某的监护权;2、撤销王某对邵某某的监护权;3、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作为邵某某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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