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系列文章作者均为达晓律师事务所蔡锟律师。
蔡锟律师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深入研究及丰富实务经验,曾担任财政部政府采购专家审查委员会法律专家,现为《中国政府采购报》特约作者及《中国招标》杂志专栏作者。
要点提炼:未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但相关采购项目仍可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要点提炼:使用应当进行预算管理,但事实上未按照预算进行管理的资金所实施的采购活动,属于政府采购活动,应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予以监管。
要点提炼:只有被生效判决认定行贿犯罪罪名成立,方属于有“行贿犯罪记录”。
要点提炼:除非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或限制,否则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增设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要点提炼:基于分公司财产上的不独立性,行政机关对分公司违法行为作出的较大数额罚款,属于总公司的重大违法记录。
要点提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在招投标中也应适用,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属于投标人应具备的必要资格条件。
要点提炼:投标人被标记有不良记录,并不直接等同于该投标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要点提炼:在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要求供应商提交行政部门颁发的证明材料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要点提炼:使用同一电脑编写及发送投标文件,可推定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
要点提炼:公司员工经授权持有含有电子签名内容的CA证书,并以该证书参与串通投标活动的,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要点提炼:在行政处罚关于违法行为的认定中,应以直接证据认定为原则,以推定为例外,且推定应受到法律规定和逻辑经验的严格限制。在招投标监管中,仅以存在“挂靠关系”无法推定“以他人名义投标”违法行为的成立。
要点提炼:仅以盖章单位不认可为由不足以认定盖章材料虚假,应以行政诉讼中判断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证明标准作为第三人制作或署名/盖章的材料是否构成虚假材料的依据。
要点提炼:在“业绩承继”并非法定概念的情况下,基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与制度理解,类似业绩原则上不应包括不同主体间“业绩承继”的情形。
要点提炼:投标文件发生解密失败情况而适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时,应遵循补救措施优先原则、保证招投标程序推进原则、给予投标人便利性原则和给予无过错投标人权益救济原则。
要点提炼:当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与其他相关材料因“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导致出现不一致时,应当给予投标供应商澄清的机会。
要点提炼:《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赋予了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公告后发现第一中标人不符合中标条件”时可以自由选择递补中标或是重新招标的权利。
要点提炼:招投标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遵循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基本法理。故对“摇号中标”确定中标候选人,需要分情况进行具体讨论。
要点提炼:招投标投诉中的异议前置程序,有其不可替代的对招投标争议予以分流并前端化解的作用,未经异议而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应予撤销。
要点提炼:招标投标监管机关应当准确认定投诉事项并对投诉事项是否成立给予清晰明了的回应。
要点提炼:财政部门在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过程进行监管时应全面履行调查职责,作出的相关认定应严格依托于客观证据。
要点提炼:在投诉事项成立,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可以实质分割且不影响合同履行效果,并且可分割部分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可以采取“已履行部分继续履行,未履行部分予以废标”的处理方式。
22.【法条解读】质疑提出与答复——94号令第二章逐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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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炼:《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依托《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首次增加了质疑流程的相关规定,应予关注。
要点提炼:新《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的概念界定、构成要件、种类设置、程序流程等方便都有了新变化,对政府采购领域的行政处罚活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
要点提炼:政府采购电子化在法律法规或制度层面仍有现实瓶颈,我国政府采购的电子化仍然在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努力,以实现政府采购制度的最终目的——采购效益的最大化。
要点提炼:诚信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具有行政机关对招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管理的属性,不予返还诚信保证金的行为无法径行认为构成行政处罚。
要点提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这一章节,凸显了对政府采购绩效的目标追求,但在政府采购公正方面仍有完善空间。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