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手后,协议允许前女友自由生活30年。该男子违背诺言,起诉了被驳斥的作者乔。发布者: 2008-12-10 16:22336008
曲先生和郑女士原本是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他们共同投资了曲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子。 2007年11月,两人分手。分手时,双方约定房子归曲先生所有,但曲先生无法支付现金给郑女士。因此,双方给予郑女士免费生存至2034年3月1日的权利,作为对郑女士的补偿。协议签订后,曲先生以存在重大误会、明显不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签署的协议及其所写的声明。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曲先生的诉讼。
2004年9月,曲先生、郑女士各出资7.5万元,以曲先生的名义在本市丰台区购买了一套房屋。 2005年7月房屋交付后,曲先生和郑女士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 2007年3月,曲先生正式取得产权证书。 2007年11月,两人分手并签署协议。协议确认,涉案房屋最初是双方通过共同投资、偿还贷款、共同拥有而购买的。
曲先生表示,当天签的协议是郑小姐强迫的。当时,郑女士向自己借了7.5万元,目前已归还给她。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他误认为涉案房屋是双方共同财产。因此,他在协议书和声明中表示,该房子是双方共同财产,并同意给阿政女士优惠22万元。由于无力支付,他将其转为一定期限内自由居住的形式,并允许被告居住至2034年3月1日。曲先生认为,涉案财产是其个人财产。由于他的重大误会,他签署了协议和声明,其内容也明显不公平。因此,他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判令撤销协议和声明。
本院经审理认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涉案房产虽然是以曲先生个人名义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但实际上是曲先生与郑女士在夫妻关系期间共同投资购买的。关系。并分摊费用,故本案涉案财产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签署的协议及曲先生的书面陈述确认,本案涉案房产为曲先生与郑女士共同所有,体现了该房产的真实所有权,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会或明显的不公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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