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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中,认为误工期过长能否申请再审?误工期如何认定?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5/1/19 23:22:48 阅读量:136


        交通安全无小事,它关乎每一个家庭的幸福与安宁。我们要以更加坚定的步伐,更加严谨的态度,共同守护这片充满希望的土地,让生命之花在安全的阳光下绚丽绽放。如果交通事故赔偿中,认为误工期过长能否申请再审?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2021410日,赵小刚驾驶王永胜所有的小型客车,在习水县杨坪村长岗路段时,与晏支江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驾驶员晏支江十级伤残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驾驶人赵小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晏支江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赵小刚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伤者在一审认定误工费时间过长、标准错误,申请再审。那么,误工期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呢?请看法院判决。

(注:为保护个人隐私,本文中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附法院判决书如下】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黔03民终95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沈阳北路柳岸华庭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7070682X6。

负责人:彭云,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晏支江,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小刚,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胜,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晏支江、赵小刚、王永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人保财险公司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1)黔0330民初5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财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误工费时间过长、标准错误。2.一审认定残疾赔偿金错误,被上诉人晏支江的伤残鉴定有问题,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3.一审认定后续医疗费错误。4.一审认定被抚养人生活费错误,不应支持该费用。

晏支江、赵小刚、王永胜二审中未针对人保财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作书面答辩。

晏支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的损失23512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10日,赵小刚驾驶王永胜所有的贵C×××**号小型客车,在习水县杨坪村长岗路段时,与晏支江驾驶的贵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驾驶员晏支江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习水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驾驶人赵小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晏支江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习水县人民医院、重庆西南医院治疗,共住院22天,产生医疗费16326元,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后续医疗费用12000元。赵小刚驾驶的贵C×××**号小型客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共计损失236195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损失认定为:1、医疗费16326元;2、误工费按农业标准计算为55986元/年×180天=27609元;3、护理费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为43595元/年×120天=14328元;4、营养费50元/天×90天=4500元;5、原告从温水到习水来回检查和到重庆检查、鉴定,交通费酌情认定100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2天=2200元;7、精神抚慰金5000元;8、后续治疗费12000元;9、被抚养人生活费20587元/年×5年×20%÷6=3431元;10、鉴定费2600元;11、残疾赔偿金36096元/年×20年×20%=144384元。以上合计2333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晏支江233378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34元,由被告赵小刚承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一审卷宗96页庭审笔录中,上诉人诉讼代理人陈述“后续治疗费12000元认可。”二审查明其余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第七条第一、二款关于“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之规定,被上诉人晏支江误工时间为订餐前一日103天,一审认定180天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关于计算标准问题,被上诉人晏支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从事农林牧渔类工作,一审按照农业标准计算误工费错误,应按照居民服务业计算误工费,即43595元/年÷365天×103天=12302.1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关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之规定,上诉人未举证证明案涉鉴定意见存在前述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况,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一审认定残疾赔偿金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认定后续医疗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诉人主张该两项费用不应支持,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一审庭审中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是认可12000元后续医疗费的,故对上诉人针对后续医疗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提起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应由上诉人人保财险公司赔偿被上诉人晏支江各项损失218071.15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1)黔0330民初5111号民事判决;

1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晏支江218071.15元;

三、驳回晏支江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元,共计1902元,由赵小刚负担10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公司负担9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施正高

员 谭应勇

员 贺灿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薇

员 冯 滢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第七条第一、二款关于“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之规定

被上诉人晏支江误工时间为订餐前一日103天,一审认定180天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关于计算标准问题,被上诉人晏支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从事农林牧渔类工作,一审按照农业标准计算误工费错误,应按照居民服务业计算误工费,即43595/年÷365天×103=12302.15元。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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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误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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