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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预嘱,人生最后的选择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1/17 12:04:03 阅读量:120


生前预嘱,人生最后的选择

 

一、前言

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立法允许病人的“生前预嘱”。
新条例第78条: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
这条立法规定创设了一个原则“要不要抢救,病人说了算”,深圳市也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二、什么是“生前预嘱”?

生前预嘱,就是公民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对自己未来的医疗救治方案提前做的意愿安排。通俗地说,就是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
2011年6月,中国首个民间生前预嘱文本出现;
2013年7月30日,北京成立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向公众普及和推广使用“生前预嘱”;
2021 年 4 月,深圳市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成立,成为全国第二个推广生前预嘱的社会组织。

 

三、生前预嘱的立法价值

在深圳此次立法之前,生前预嘱在法学理论上颇有争议。有观点认为,生前预嘱是对患者生命权的直接剥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继而签署的生前预嘱文件也难具合法性。
民间组织的生前预嘱由于不具备法律效力,医疗机构并不敢以此作为认定依据,一旦患者家属对此有异议,医疗机构有可能会面临民事侵权索赔,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生命权究竟应该作何理解?是否包括允许当事人自己放弃临终前的治疗?
患者自主权,我国现行法律也仅有《执业医师法》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概括规定,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中是否包含拒绝医疗等内涵,从现行法律尚难看出。
我国《民法典》第1002条也对生命尊严作了规定:“自然人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此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生前预嘱的法律效力,但是可以宽泛地理解为,其为生命尊严等生命新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制度空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生命质量也有了新的理解。以往大家可能更多追求生命的绝对长度,现在,人们更多地关注生命的相对长度,即生命质量是否合乎心意,生命尊严是否得到满足。
生前预嘱入法的重要意义在于临终抢救时,患者本人的自主决定权得到了法治保障,也有助于社会树立正确生死观。

 

四、生前预嘱的伦理价值

当患者进入生命的最后阶段,尽力抢救可能会让病人在最后时间里承受极大痛苦,最终依然人财两空;如果不抢救,又有可能成为家属心中永远的遗憾……这种矛盾心理长期困扰着许多患者家属,难以抉择。
生前预嘱,解决了当事人与监护人之间价值选择的两难境地。
传统孝文化认为对亲人的奉养,延长亲人生命是重要内容,而生前预嘱中亲属帮助患者执行拒绝医疗的行为自然被认定为“不孝”。而且,大众对患者亲属的舆论压力也不容忽视,这使得患者亲属多选择站在生前预嘱的对立面。
而且在实践中,患者家属往往在是否为患者进行插管等创伤性抢救上出现分歧。
有的家属觉得进行创伤性抢救,患者依靠仪器维持生命就没有了生命质量,有些家属则坚持‘只要活着就有希望’,这时候往往患者已处于昏迷状态,无法自行决策。
生前预嘱具有法律效力,医院也不用担心患者家属会随意更改,能最大限度地尊重患者的个人意愿,也解决了家属之间可能存在的分歧和“生死取舍”的伦理难题。

 

五、生前预嘱的执行与监督

1、执行生前预嘱必须要有严格的医学标准:
由于生前预嘱程序较为特殊,执行的技术操作性强,对医疗机构配套设施服务要求较高,所以,需对执行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资质有所限制。
湖北武汉一位医生因感染重症新冠肺炎,情况危急,他本人坚决拒绝插管抢救,但他的同事们则认为还有治愈希望,于是给他打了镇静剂,在他无意识的情况下进行了插管,最终这名医生康复了。

这个案例说明,患者本人意愿固然重要,但医生的专业判断也可能挽救过早自愿放弃生命的患者。因此,执行生前预嘱必须要有严格的医学标准。
2、完善行政监管与当事人监督多方位结合的监督方式:
生前预嘱涉及众多法律和医学的专业概念,且与患者的生命直接相关,需出台更为细致的配套制度来保证实施,并且加强多方面监管。
可以考虑出台位阶更高的法律法规,将这一制度上升到国家层面。包括如何拟定、如何修改及取消、如何和患者医保卡进行联动等内容。医院方面则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审核制度和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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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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