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首页>法律知识>法律资讯案例 > 购买的车辆有债务纠纷,能否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购买的车辆有债务纠纷,能否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1/30 17:29:37 阅读量:79


有言道:得时无怠,时不再来。就是说得到了机遇就不要懈怠,机遇一旦错过,就不会重来。这句话强调了把握时机的重要性,无论是商业机会,还是个人的人生抉择。然而,如果自己把握时机购买的车辆有债务纠纷,能否及时止损,解除合同呢?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潘小江(化名)从事抵押车辆买卖生意。2019114日,案外人苟登发(化名)与一家公司签署《汽车消费贷款服务合同》,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一辆大众牌轿车。2021816日,苟登发与刘小勇(化名)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将该车车转让给案外人刘小勇(化名)。2021117日,案外人刘小勇又与本案潘小江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将案涉轿车转让给潘小江。2021117日,潘小江同时与黄明(化名)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将案涉轿车以66800.00元价格转让给黄明。《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车辆来源合法,手续真实、完备;无被盗、抢记录;无经济抵押、法院封存记录;所有资料参数与车管所档案一致;甲方向乙方交付行驶证、保险以及车主身份证复印件。黄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潘小江购车款66800.00元,潘小江向黄明交付案涉车辆。2023415日,因原车主尚欠按揭贷款未按时足额清偿,公司代为履行担保责任后,将黄明停放在小区的案涉车辆拖走。现黄明诉来一审法院,以从潘小江处购买的车辆因购买前的债务纠纷,车辆被拖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那么,合同能否解除,黄明能否获得赔偿呢?请看法院判决。

(注:为保护个人隐私,本文中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附法院判决书如下】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黔03民终25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江,男,汉族,1992年10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明,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仡佬族,1981年6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琳,重庆华升(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贵州豆秒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勇。

上诉人潘某江因与被上诉人黄某、原审第三人贵州豆秒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豆秒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324民初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某江上诉请求:一、撤销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24)黔0324民初298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上诉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适用法律错误。1.在交易过程中,上诉人对车辆抵押登记情况等并无任何隐瞒,完全将真实情况告知被上诉人黄某。可见双方之间订立的车辆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的合同目的均已实现。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并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且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3.2023年4月15日,豆秒汽车公司将黄某停放在道真自治县尹珍街道新城社区紫荆小区的案涉车辆拖走,是在标的物交付以后产生的风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同时,被上诉人在明知案涉车辆为抵押车的情况下,低价予以购进,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他人对案涉车辆享有权利。实际车主是苟登发,其通过转让车辆已经获得了购车款,苟登发实际得到了双重利益,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为受害人,即使被上诉人要求返还购车款也应当由苟登发予以返还,不应当由上诉人返还。

黄某答辩意见以一审答辩意见为准。

黄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黄某与潘某江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2.判决潘某江赔偿黄某损失7248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潘某江系从事抵押车辆买卖生意。2019年11月4日,案外人苟登发与贵州豆秒某某公司和贵州豆秒某某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汽车消费贷款服务合同》,向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行按揭贷款购买案涉贵C7****号大众牌轿车。2021年8月16日,苟登发与刘某勇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将贵C7****号大众牌轿车转让给案外人刘某勇。2021年11月7日,案外人刘某勇又与本案潘某江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将案涉贵C7****号大众牌轿车转让给潘某江。2021年11月7日,潘某江同时与黄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将案涉贵C7****号大众牌轿车以66800.00元价格转让给黄某。《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车辆来源合法,手续真实、完备;无被盗、抢记录;无经济抵押、法院封存记录;所有资料参数与车管所档案一致;甲方向乙方交付行驶证、保险以及车主身份证复印件。黄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潘某江购车款66800.00元,潘某江向黄某交付案涉车辆。2023年4月15日,因原车主尚欠按揭贷款未按时足额清偿,贵州豆秒某某公司代为履行担保责任后,将黄某停放在道真自治县尹珍街道新城社区紫荆小区的案涉车辆拖走。现黄某诉来一审法院,以从潘某江处购买的车辆因购买前的债务纠纷,车辆被拖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以上事实,有黄某提交的《车辆转让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接报警记录登记表和潘某江提交的苟登发与刘某勇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刘某勇与潘某江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潘某江与黄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案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第三人豆秒公司提交的《汽车消费贷款服务合同》、案涉车辆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以及一审法院调取的对马关丽的送达记录、道真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黄某购买车辆在道真被人拖走的综合调查报告》、对黄某的询问笔录、对苟登发的询问笔录、苟登发购买车辆登记查询表等证据在卷佐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向潘某江购买的涉案车辆系第三人为原车主苟登发担保按揭贷款购买的车辆,该车辆已设立抵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之规定,虽然涉案车辆系抵押车,但买卖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黄某、潘某江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依法成立。双方交易标的物贵C7****号大众牌轿车为登记车主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且双方均明知交易车辆为抵押车辆,且愿自担风险,并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买卖案涉车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车辆被抵押权人拖走,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自然解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及受益情况分担。黄某向潘某江购买车辆的价格为66800.00元,该车辆黄某已使用了1年5个月之久,获得了一定的利益,综合分析评判,一审法院酌定由潘某江返还黄某购车款220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五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审判决:一、黄某与潘某江于2021年11月7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于2023年4月15日解除;二、由潘某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黄某购车款22000.00元;三、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和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黄某与潘某江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根据约定履行了义务,现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造成买受人丧失了对案涉车辆的占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出卖人未尽到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而应对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买受人未及时查询车辆权利登记情况、以较低价购入权利瑕疵车辆的主观故意,其对于未能充分了解案涉车辆具体的权利风险也有过错。潘某江主张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目的均已实现、合同不应解除以及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黄某负担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潘某江主张应由黄某向原车主苟登发主张退还购车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黄某与潘某江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黄某向潘某江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车辆转让协议》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潘某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元,由潘某江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陈 娜

员  胡晓波

员  张钉铭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彭万松

员  兰蔚然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拒不履行即违法。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产生以下的后果:

1.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冻结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资金;查封房屋等不动产;扣押车辆等动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法接受搜查、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等措施。

2.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将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和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可减少因法院强制执行产生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等依法应当承担的支出。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和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黄明与潘小江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根据约定履行了义务,现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造成买受人丧失了对案涉车辆的占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出卖人未尽到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而应对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买受人未及时查询车辆权利登记情况、以较低价购入权利瑕疵车辆的主观故意,其对于未能充分了解案涉车辆具体的权利风险也有过错。

注意,本案中造成的损失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及受益情况分担。黄明向潘小江购买车辆的价格为66800.00元,该车辆黄明已使用了1年5个月之久,获得了一定的利益,综合分析评判,一审法院酌定由潘小江返还黄某明购车款22000.00元。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分享到:



关键词: 债务纠纷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更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