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独库公路系217国道独山子至库车市的路段,因横穿天山,又称天山公路。独库公路沿途可观光戈壁绿洲、高山隧道、冰川森林、花海峡谷、草原湖泊、沙漠丹霞等美景,号称国内最美公路,一直吸引着众多游客。然而美景并非时时可以欣赏:因气候条件限制,独库公路每年仅开放4-5个月,且开放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报名参加旅行团,
却因“封路”错失欣赏美景,
旅行社该为此担责吗?
同时旅行社又应该承担哪些告知义务呢?
“最美公路”未开放导致旅行遗憾
旅客状告旅行社!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李某与某旅上海分社签订的《上海市境内旅游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独库公路”景点损失
关于赔偿数额
民法典邀你学
旅游经营者的附随义务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既规定了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又导出了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系为了辅助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包括当事人为缔结合同在磋商过程中的说明、告知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保护、协助义务,以及合同终止后的通知、保密义务等。附随义务并非来源于合同当事人的明确约定,系直接根据诚信原则,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及交易习惯所产生,涵盖合同的订立、履行、善后的全过程,可以细化为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本身并无独立的可诉性,但是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况下,会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就该权利,可以起诉。
具体到旅游合同,作为旅游经营者,其附随义务当然也是涵盖整个旅游合同的全过程,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通知义务、说明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等,其中较为重要的有:
(一)合同订立前的合理告知义务。旅行社作为专业旅游经营者,理当比游客掌握更多的旅游景点信息。在与游客订立正式的旅游合同之前,旅游经营者应尽到合理告知义务,包括旅游路线的安排、食宿安排及行程中其他重要注意事项。本案中独库公路景点的开放在原定行程时间段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尽到告知义务。
(二)合同履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说明、警示义务。《旅游法》第12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在实践中,因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说明、警示义务致游客受伤进而涉诉案件较多。就旅游经营者的说明警示义务,《旅游法》第80条分五个方面进行列举和概括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五项是“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在旅游行程中,当部分旅游路线或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时,旅游经营者应当注意到,并向旅游者进行说明和警示,否则即是没有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构成合同违约。
(三)对特殊群体的照顾义务。旅游经营者在旅游过程中应当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基于一定的便利和优惠,并尽到一定的照顾义务。根据《旅游法》第11条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旅游经营者在行程中应当协助上述特殊群体享受旅游便利和优惠,并在行程中对不同情况的旅游者采取不同对待,给予上述特殊群体一定的照顾义务。
(四)对游客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旅游经营者在旅游者报名、旅游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收集到游客部分个人信息。数字时代,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在旅游合同履行完毕后,旅游经营者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游客个人信息,应尽到相应的保密义务。
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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