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裁定、再审申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甲供材、逾期竣工
【裁判要点】
本案裁判要点在于对再审申请人大连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化工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石油化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基本案情】
石油化工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石油化工公司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石油化工公司主张原判决存在多处错误,包括对“9张出库单”的认定、鉴定意见的合并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认定、质保期内维修款的扣除、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认定等。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石油化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驳回。法院对石油化工公司提出的关于甲供材超领款项、工程款利息支付、维修款扣除、逾期竣工违约责任以及水费等费用的赔付问题进行了逐一分析,最终裁定驳回石油化工公司的再审申请。
【总结】
本案中,石油化工公司对二审判决结果不满,提出了多项再审请求,但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严格审查后,认定其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石油化工公司提出的每一项请求都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论证,最终做出了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这一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严格遵守,以及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严谨态度,确保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严肃性。同时,本案也提醒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妥善解决争议,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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