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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9/13 14:21:16 阅读量:739


关键词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竣工结算
  • 欠付工程款
  • 司法鉴定
  • 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本案的裁判核心在于确定发包方是否欠付承包方工程款,以及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发包方欠付承包方工程款,且实际施工人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发包方欠款的情况下,法院不支持实际施工人的主张。

基本案情

申xx作为实际施工人,与成都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四川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以及四川x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xx主张xx公司应在欠付xxx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申xx的诉讼请求。申xx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提交了新的竣工结算书作为证据,试图证明xx公司与xxx公司已就案涉项目办理了结算,且xx公司实际欠付xxx公司工程款。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xx提交的竣工结算书未经xx公司确认,不能证明xx公司与xxx公司已完成结算,因此申xx关于xx公司欠付xxx公司工程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驳回了申xx的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工程款结算、欠付工程款的证明责任以及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等法律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评析:

  1. 工程款结算的举证责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时,必须承担证明发包方欠款的举证责任。本案中,申xx提交的竣工结算书未经xx公司确认,因此不足以证明xx公司欠付xxx公司工程款。

  2. 司法鉴定的适用:在工程款争议中,司法鉴定是确定工程款数额的重要手段。然而,司法鉴定的启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双方对工程款数额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本案中,申xx要求以未实际履行的备案合同作为鉴定依据,而法院认为应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鉴定依据,因此未同意申xx的鉴定申请。

  3. 再审申请的审查标准: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非常严格,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申请才会被接受。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申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因此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4.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保护尤为重要。然而,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实际施工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本案中,申x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xx公司欠付工程款,因此其权利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5. 合同履行与结算的法律效力:合同的履行与结算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工程款的结算。本案中,申xx主张的结算书未经xx公司确认,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确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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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欠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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