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
- 合同履行
- 根本违约
- 软件功能
- 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本案的裁判核心在于判断软件开发合同中的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合同一方是否因对方的所谓“核心功能缺失”而免除支付义务。法院认为,即使软件的某个功能未实现,如果其他功能可以正常运行且不影响整体使用,该功能缺失不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的支付义务依然有效。
基本案情
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山云公司)与武汉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联影公司)之间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涉及远程医疗信息系统的开发。北京金山云公司主张武汉联影公司交付的软件缺少音视频交互这一核心功能,无法满足使用需求,构成先行违约,因此北京金山云公司没有支付合同款的义务。武汉联影公司则认为,音视频功能的缺失不影响其他模块的正常运行,且软件已在服务器上运行,表明其已履行合同义务。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武汉联影公司交付的软件虽未实现音视频功能,但此缺失并未影响其他模块的正常运行,因此不构成根本违约。北京金山云公司仍应向武汉联影公司支付已完成工作的对价。因此,驳回了北京金山云公司的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涉及合同履行、功能完整性和违约责任等关键法律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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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完整性:软件开发合同要求开发者交付符合约定功能的产品。本案中,武汉联影公司交付的软件虽然缺少音视频功能,但法院认为,鉴于软件其他功能模块可以正常运行,且软件已在服务器上运行,表明武汉联影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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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的判断: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本案中,尽管音视频功能是远程医疗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软件的其他功能模块可以正常运行,法院认为音视频功能的缺失不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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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义务的免除:北京金山云公司主张,由于武汉联影公司未能交付完整的软件功能,因此不应支付合同款。然而,法院认为,由于武汉联影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北京金山云公司仍需支付相应的合同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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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的审查:法院对北京金山云公司的再审申请进行了严格审查,认为北京金山云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推翻原判决。因此,法院维持了原判决,驳回了北京金山云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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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合同的风险分配:软件开发合同中,风险的分配对双方都至关重要。本案中,法院的裁判结果表明,即使部分功能未能实现,只要不影响整体使用,合同的支付义务依然有效,这体现了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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