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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9/12 9:43:41 阅读量:401


【裁判要旨】 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明确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及原审判决是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甲公司基于受让某乙公司全部资产的事实被判令承担连带责任,而非仅仅基于保证合同主体身份。同时,原审判决考虑了某甲公司对案涉债务存在及风险的明知,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确认了其责任。此外,原审对于诉讼时效的认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存在明显错误。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牛某、徐某及原审被告某乙公司之间的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件,涉及的主要争议点为某甲公司是否应承担原某乙公司的债务。某甲公司主张其并非保证合同主体,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对原审判决提出多项异议。原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连带支付欠款及利息,某甲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且对诉讼时效的认定亦符合法律规定。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件,涉及到债务承继、保证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等多个法律问题。在金融不良债权的处置过程中,债务的承继和保证责任的认定对于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在本案中,某甲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在债务人某乙公司改制过程中,通过《产权转让合同》受让了某乙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负债。根据《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某甲公司在受让资产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负债,这是企业改制中债务承继的基本原则。

在保证责任的认定上,法院明确了即使某甲公司并非原保证合同的主体,但由于其承担了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因此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一点对于金融机构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即在债务人改制或者资产转让过程中,应当注意审查债务的承继情况,以及可能涉及的保证责任。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中法院的认定体现了对债权人权利保护的重视。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在本案中,法院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确认了债权人在某乙公司发出复函以及发布催收公告等行为中,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了权利,从而使得诉讼时效得以中断并重新计算,确保了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时效制度的影响。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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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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