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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有哪些变化?5个方面深入探讨新变化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8/18 11:13:07 阅读量:807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随着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监管要求的不断提高,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也迎来了新的变革。2024年2月2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该规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将更加规范、科学、公正。本文将从几个关键方面探讨《裁量规则》带来的新变化。

一、细化裁量情形,明确适用标准

《裁量规则》在裁量情形的细化上迈出了重要一步。规则不仅保留了传统的从重、从轻、不予处罚等裁量标准,还进一步明确了具体适用情形和判定因素。例如,对于从重行政处罚,规则详细列出了八种情形,包括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冒充其他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且造成人身伤害后果,以及在突发事件期间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等。这些具体情形的明确,为基层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了清晰的指导,减少了自由裁量的空间,提高了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规范裁量程序,强化监督制约

《裁量规则》在裁量程序的规范上也进行了强化。规则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同时,规则还强调了听证、集体讨论、说明裁量理由等程序的重要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此外,规则还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监督机制,推进典型案例指导,及时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实现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落实。

三、明确裁量基准制定原则,促进标准统一

《裁量规则》明确了裁量基准的制定原则和要求。规则指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并针对特定事项制定规则或意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则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则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进行合理细化量化。这一规定旨在促进全国范围内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统一,减少地区间的差异和冲突,提高执法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四、强化综合裁量原则,实现多因素考量

《裁量规则》强调了综合裁量原则的重要性。规则指出,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客观情况等多个因素。这一原则要求执法人员在具体案件中不仅要关注违法行为的直接后果,还要深入分析违法行为的动机、手段、持续时间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确保行政处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规则还强调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和药品安全风险防控需要等相关因素的考量,以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五、推动执法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

《裁量规则》的出台是推动药品监管执法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通过细化裁量情形、规范裁量程序、明确裁量基准制定原则以及强化综合裁量原则等措施,《裁量规则》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指导。这将有助于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主观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裁量规则》的实施还将为企业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监管环境,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新变化体现了我国药品监管领域法治化建设的不断深化。这些变化将有助于提升药品监管行政处罚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医药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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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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