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公平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石,其重要性日益凸显。为确保市场环境的公平、透明与高效,我国出台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市场准入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本文旨在深入解析《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关于市场准入的具体要求,包括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以及审查流程,以期为企业主和创业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市场准入审查的范围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市场准入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实现了从政策引导到法律规制的转变。根据条例的规定,市场准入审查的范围广泛而具体,涵盖了所有可能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特别是那些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具体而言,需要接受市场准入审查的行业、领域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我国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对于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原则上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因此,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必须严格遵守负面清单制度,不得违法设置审批程序,限制或变相限制市场主体的进入。
特许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权是政府为特定行业或领域授予的专有权利,但这一权利的授予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条例明确规定,政策措施中不得违法设置或授予特许经营权,以确保市场准入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购买和使用:政策措施中不得出现限定经营、购买或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这种做法会剥夺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权,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原则背道而驰。
二、市场准入审查的标准
为确保市场准入审查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了多项审查标准,这些标准既是政策制定者的行为准则,也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
合法性标准:政策措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在市场准入方面,政策措施不得违法设置审批程序、授予特许经营权或限制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购买和使用。
合理性标准:政策措施应当具有合理性,即其目的应当是为了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或实现其他公共利益。政策措施不得超出实现这些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和程度,避免对市场准入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必要性标准:政策措施必须具有必要性,即其出台是基于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在市场准入方面,政策措施不得因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等不正当原因而限制市场主体的进入。
透明度标准:政策措施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政策措施的起草、审议和发布过程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到充分保障。
三、市场准入审查的流程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不仅规定了审查的范围和标准,还明确了审查的具体流程,以确保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政策措施的识别与登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首先识别该政策措施是否需要接受公平竞争审查。对于需要审查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登记备案,以便后续跟踪管理。
初步审查与意见征求: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政策措施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其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情况。同时,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确保审查工作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深入审查与论证:对于初步审查中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进行深入审查和论证。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学者或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工作,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审查结论的形成与公开:根据审查结果,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对于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政策措施,可以予以发布实施;对于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修改或废止。同时,审查结论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我国市场准入领域的公平竞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企业主和创业者应当充分了解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活动,共同维护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场环境。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市场主体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竞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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