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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能否重塑法律效力?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8/23 14:12:09 阅读量:9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民终11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兰,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某兰,女,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乾。
一审第三人:重庆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才。
诉讼代表人: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重庆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上诉人张某兰与被上诉人杨某兰、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重庆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黔民撤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兰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兰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刚
审判员  宁晟
审判员  张娜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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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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