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底,曹某某因知道被告人彭某某曾为一个中学生成功办理转学,便认为彭某某在教育部门有关系,遂将其一学长因体考成绩比某大学的分数线低0.5分的事,告知彭某某,希望能通过彭某某的关系录取某大学,彭某某听后表示可以帮忙办理入学指标。之后,在曹某某的介绍下认识了被害人赵某某,并承诺办不了入学则退还所有费用,赵某某信以为真。2023年5月至7月份期间,彭某某编造各种请客送礼、购买入学指标等谎言,先后从被害人赵某某处骗得40,600元。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40,600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
在高考志愿填报过程中,家长应该摆正心态,引导孩子根据自己的考分填报合适的高校。切勿轻信“特殊渠道、内部指标”等谎言,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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