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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物业未设警示标识致李某受伤,责任归属何方?法院如何判决赔偿金额?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6/24 17:12:44 阅读量:1037


   李某在骑行自行车经过蓝天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时,不幸被突然落下的收费升降杆砸中,导致腰部受伤,活动能力受限。面对与停车场管理者的协商无果,李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判决蓝天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793.44元。

  原告李某诉称,其在由西向东骑行经过蓝天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收费升降杆时,因升降杆突然落下,造成其受伤,眼镜受损,车辆损坏。事发后,海淀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上述事故事实进行了认定。因双方就赔偿损失协调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蓝天物业公司支付医疗费429.87元、误工费30800元、眼镜折损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被告蓝天物业公司辩称,公司系案涉收费升降杆管理单位,但是事故是李某骑自行车跟随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导致的,李某应该为自己不合常理的行驶行为负全部责任,故不同意赔偿医疗费。关于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李某未提供相应病假条,且索要误工费过高,事故导致的眼镜折损费用、精神损害抚慰费均无实质证据证明且与公司无关,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蓝天物业公司在其管理的机动车出入口自动升降杆处未悬挂禁止行人通行的明显标识,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李某遭受人身损害,故蓝天物业公司应该赔偿因此次事故给原告李某造成的合理损失。李某骑自行车在留有非机动车出入通道的机动车出入口处通过,且未注意到停车场升降杆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躲避措施,对于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故法院结合其过错程度,酌定蓝天物业公司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李某自身承担50%的过错责任。

  李某就主张的医疗费429.87元提交了相应票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李某主张误工费,但其主张的误工期间无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且与其伤情并不相符,缺乏合理性,故法院根据事故时间、就诊时间予以认定误工费金额为3157元。李某主张眼镜折损费用,未实际发生。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故法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李某的各项损失共计3586.87元,蓝天物业公司承担50%的责任即1793.44元,对于李某主张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郑蕾)

  ■法官提醒

  本案的判决不仅是对蓝天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惩罚,更是对广大公共场所管理者的一次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确保公众安全不受威胁的责任。而公众在享受服务的同时,也应提高安全意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此次事件再次提醒我们,无论是经营者还是公众,都应时刻保持警惕,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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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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