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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捡手机拒绝归还被打:四人被拘——都涉嫌违法犯罪!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6/21 16:05:14 阅读量:627


一男子当街被多人殴打还被强行塞进面包车!究竟是违法分子已经无法无天还是另有隐情?6月13日,一男子被当街殴打还被塞进面包车带离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警方调查后发现背后还另有隐情,被打者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不值得同情。

原来,王某某于5月16日在一饭店捡拾朱某某手机,后被朱某某发现,朱某某多次索要王某某都拒绝归还!6月13日早5时40分许,朱某某、李某、诸葛某某、刘某某等人路遇王某某,再次向其索要手机,并对王某某实施殴打和限制人身自由。#男子捡手机拒绝归还被打#

1. 捡到手机拒不归还可能构成侵占罪!

虽然朱某某等人冲动打人确实不对,但王某某被打也确实不值得同情。要知道,王某某捡到手机拒不归还的行为本身就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根据刑法规定,侵占罪,是指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侵占罪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将代为保管物据为己有,一种则是将遗忘物据为己有。在前述案件中,王某某捡到朱某某的手机后拒不归还,属于后一种类型,在行为上已经符合侵占罪的构成。

要构成侵占罪,还要求数额较大。换而言之,并非任何捡到手机拒不归还的行为都能达到入罪标准,要构成犯罪,对于手机的价值也有一定的要求。不过,当今手机种类繁多,其中不乏价值高昂的手机。若是捡到价值高昂的手机拒不归还的,完全可能构成侵占罪。


2. 当街殴打他人并且强制带离也可能构成犯罪!

尽管王某某的行为不值得同情,但朱某某等人当街打人并且将人塞进面包车强制带离的行为也过于冲动,会让自己受到法律的惩罚。

首先,殴打他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司法实践,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为轻伤。不过,所谓的轻伤并不轻。这也是为何前述案件中王某某虽然被朱某某等多人殴打,但其还是没有达到轻伤的级别,因此朱某某等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次,将他人塞进面包车强制带离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若构成非法拘禁罪,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所谓非法拘禁,本质上是对他人人身自由进行剥夺的一种行为。只要这种自由剥夺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就属于非法拘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拘禁他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就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

在前述案件中,朱某某等人将王某某塞进面包车强制带离,显然属于对王某某的自由加以剥夺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模式。不过,朱某某等人的行为尚未达到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因而不构成犯罪。


总的来说,王某某自己的行为让人无法同情他,但是朱某某等人的行为也存在明显过激。朱某某等本次行为虽然尚未达到犯罪的标准,但已经明显符合行政违法的标准,因此自然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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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男子捡手机拒绝归还被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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