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一则案例中,一对夫妇因家庭矛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在抚养权的争夺中均拒绝抚养患有抑郁症的女儿。这一案例不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关于家庭责任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深入讨论。
二、案例概述
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于2007年结婚,育有一子一女。然而,由于家庭矛盾的不断激化,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并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在抚养权的分配上却产生了分歧。常某要求抚养婚生男孩王大宝,而王某则要求抚养王大宝并拒绝抚养患有抑郁症的女儿王小宝。这一行为引起了法院的极大关注。
三、法律分析
(一)家庭责任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在本案中,常某和王某作为王小宝的父母,本应共同承担起照顾和抚养她的责任,但他们却以家庭矛盾为由,拒绝履行这一责任,这是对家庭责任的严重违背。同时,他们的行为也侵害了王小宝的合法权益,使其处于无人照顾的境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因此,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王小宝的权益,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以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二)抚养权的确定
在本案中,常某和王某均要求抚养婚生男孩王大宝,却拒绝抚养患有抑郁症的女儿王小宝。这使得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面临一定的困难。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在确定抚养权时,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子女的利益、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意愿等因素。在本案中,虽然常某和王某均要求抚养王大宝,但他们都拒绝抚养王小宝,这使得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无法直接适用上述规定。然而,法院在综合考虑了各方因素后,作出了不准双方离婚的判决,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和对家庭责任的强调。
四、案件启示
(一)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
本案提醒我们,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作为社会成员,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到这一工作中来。同时,我们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二)强化家庭责任观念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扶持、关爱。在本案中,常某和王某的行为违背了家庭责任观念,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应当加强家庭责任观念的教育和宣传,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承担起家庭责任,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完善法律制度
本案也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不足。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保障。例如,可以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父母在抚养子女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可以建立更加完善的监护制度,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从拒绝抚养抑郁症女儿这一案例中,我们看到了家庭责任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我们应当积极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责任,加强家庭责任观念的教育和宣传,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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