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印发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正确处理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关系,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制度功能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将对《规定》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规定》的主要内容
1.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的关联
《规定》明确,将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旨在激励罪犯积极履行生效刑事裁判的财产性判项,提高财产性判项执行率。同时,这种关联还可以充实“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减刑、假释条件的判断标准,使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化审理有了新抓手。
2.关联机制的问题与挑战
然而,关联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关联标准不统一,导致在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时存在主观性和模糊性;履行能力判断困难,使得对罪犯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难以准确评估;防止机械关联、过度关联也存在困扰,可能导致减刑、假释的滥用或误用。
3.统一关联规则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规定》对关联规则作了统一。首先,明确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是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因素之一。其次,对于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的情况,应着重审查其履行能力,将审查重点聚焦到履行能力的判断上,确保减刑、假释适用的公平性。
具体而言,《规定》要求有履行能力的罪犯必须在履行完后方可减刑、假释;确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不予减刑、假释;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对其悔改表现的认定。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体现了对罪犯实际情况的充分考虑。
《规定》的详细解读
1.财产性判项的定义与范围
财产性判项是指刑事裁判中涉及财产内容的判项,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应该退赔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和应赔偿受害人的款项等。这些判项的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罪犯是否履行了生效刑事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也是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依据之一。
2.减刑、假释的实质化审理
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重新做人。然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减刑、假释的办理往往存在形式化、程序化的问题,缺乏实质性的审查和评估。《规定》的出台,将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纳入减刑、假释的实质化审理范围,使减刑、假释的办理更加科学、公正、合理。
3.履行能力的判断与评估
在判断罪犯是否履行了财产性判项时,其履行能力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规定》要求着重审查罪犯的履行能力,确保减刑、假释适用的公平性。具体而言,对于有履行能力的罪犯,必须在其履行完财产性判项后方可减刑、假释;对于确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罪犯,则不予减刑、假释;对于确无履行能力的罪犯,则不影响对其悔改表现的认定。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体现了对罪犯实际情况的充分考虑。
4.防止机械关联与过度关联
为了防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出现机械关联、过度关联的问题,《规定》对关联规则作了统一和明确。首先,明确了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是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并非唯一因素;其次,对于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的情况,应着重审查其履行能力,而不是简单地将其与减刑、假释的办理相挂钩;最后,要求各级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要充分考虑罪犯的实际情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保减刑、假释的适用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公平正义。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对于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正确处理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实质化审理和履行能力的判断与评估,可以更加科学、公正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效果。同时,《规定》的出台也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对于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