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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视频中有“治好了他的病”等表示功效、保证的内容属于违法广告吗?

发布时间:2023/2/5 阅读量:215


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阴市监处罚〔2022〕0029号



当事人:淮安市淮阴区德仁堂药房

法定代表人:许金凤(3208261990050841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7813761X5

经营场所:淮安市淮阴区江淮人家6幢101号门面房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范围:药品零售、食品销售,一类、二类医疗器械零售等(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制作、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一案,现已调查终结。2022年1月中旬,本局监测到淮安市淮阴区融媒体中心(另案处理,以下简称“融媒体”)在相关频道播放的“益寿大补酒”及“绿痛消”视频广告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的内容。2022年1月26日,执法人员对融媒体的授权委托人时磊进行询问调查,其确认上述两则广告系受当事人委托在相关频道进行发布。同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经查,2021年12月31日,当事人与融媒体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1份,双方约定:当事人委托融媒体在生活频道、购物频道相应时间段发布“益寿大补酒”及“绿痛消(远红外筋骨活络贴)”视频广告,播放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费用为2000元。“益寿大补酒”视频广告有“治好了他的病”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宣称的“对脑梗塞、高血压、肩周炎、腰间盘突出、颈椎病、盗汗有疗效”等内容,与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中“益气养血,滋补肝肾,健脾开胃,强筋健骨...”等内容不一致。“绿痛消”视频广告有“本村又治好了几个人”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上述两则视频广告均有以患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上述两则视频广告系当事人在原广告获得相关部门审查许可内容的基础上,自行设计、添加了相关违法内容制作而成。当事人通过发布上述涉案广告,益寿大补酒月销量由之前平均23瓶上升至48瓶(多销25瓶)、绿痛消月销量由之前平均30盒上升至60盒(多销30盒)。当事人共获取违法所得2500元【(25瓶*单瓶差价88元=2200元)+(30盒*单盒差价10元=300元)】。当事人制作、发布上述广告共计支付广告费用2834元(赠送价值834元的“益寿大补酒”及“绿痛消”给患者作为报酬、支付给融媒体费用2000元)。当事人对上述调查结果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案源登记交办记录》(稽2022017)1份、《案源移送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许金凤的身份证复印件、徐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及许金凤、徐涛的自然人身份;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对发布的相关广告予以确认的情况;4.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徐涛的询问笔录1份、对其他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3份,情况说明2份,证明当事人制作、委托发布违法广告的相关情况;5.违法广告画面照片打印件15张、证明涉案广告含有利用患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说明治愈率和有效率及作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6.《广告播出合同》1份、《广告播出证明单》1份、广告费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广告在相关频道播出及广告费用情况;7.“益寿大补酒”《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3份、“绿痛消”《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广告通过审查部分的相关内容。8.涉案产品实物照片6张,“益寿大补酒”和“绿痛消”进、销货情况统计表各1份,相关进货票据1份,证明实物情况及当事人发布广告前后销量对比情况。2022年4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阴市监罚告[2022]02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委托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取证期间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对其制作、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二.罚款5668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淮安市淮阴区支行(收款单位:淮安市淮阴区财政局账号:******************18041),地址:淮阴区北京东路12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联系人:沈钧波联系电话:*************附:相关法律条文


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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