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赚来的血汗钱借给他人
对方却久拖不还
甚至还转移财产
上法院起诉
拿到了胜诉判决
对方却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怎么办呢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了解一下
近日,鄱阳法院饶河法庭受理并通过诉中财产保全顺利化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余某诉称,被告陆某、徐某因需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12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陆某、徐某只归还了部分借款,剩余5万元借款未还。原告多次催款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一纸诉状将二被告起诉到法院。
案件办理
饶河法庭承办法官罗小明受理此案后,了解到被告陆某、徐某系外地人,知悉原告余某追讨借款的难度较大。原告在提交诉状立案后,提出了“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的诉中财产保全申请。

罗法官收到申请后,立即审查核实,确认合法后作出了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万元的诉中保全裁定,对被告陆某、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封保全,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保全裁定书,告知财产保全情况。
在财产被冻结后,迫于压力的被告陆某、徐某主动联系罗法官及原告,商量还款事宜,并履行了还款义务,收到还款后原告余某当即撤回起诉。从保全立案到被告还款仅一周时间,至此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圆满解决。
什么是民事诉讼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能够防止被保全人财产转移,诉讼中给予被保全人压力,助推部分案件得以调解,达到“以保全促调解”的目的,也能帮助案件顺利执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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