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这种法官,无论哪个律师都会败诉!
--修改法条,并且引用该修改的法条裁判(但愿是笔误或者过失)
做律师几十年了,我接触到的法官的太多了,但面对委托人说“法院黑”的时候,我不去附和,而是常常对委托人说,请问你还有那个单位或者机构比法院还公平公正,一般委托人都被我问傻了,不得不承认法院是公平公正的单位。我接着解释:有些法院中有那个一个两个作风差的人很正常,共产党也在打击,也在反腐,要有一个正常的心态面对,不能将某个工作人员的行为和某个法院挂钩,说某个法院怎么黑,法院怎么黑,这是打到一片的说法,逻辑上注定该说法就是错误的。我心中从来都是非常认同共产党的执政方略,内心也由衷佩服。但是今天这件事,说出来不是去丑化法官,也不是有意去丑化法院,目的只是想让大家看看这位工作人员的办案,具体是怎么办的,看后你可能会大吃一惊。
在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提供了不同时间书写的三份借条,其中一份还有偿还壹万剩余多少的注明,还承诺余款具体什么时候归还的保证,开庭时但是债务人完全否定借款事实,还请证人说是在烧了他衣服的情况下被逼写的借条,调解中债务人也只愿意支付四分之一债务,债权人只愿意放弃利息,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凭借我多年办案的经验,这个案件应该不会有什么意外,但是收到判决书的时候,一看,全部驳回债务人的诉请,诉讼费债权人承担。我也不着急,先仔细看证据采信,再看事实认定,虽有瑕疵但看不出什么大问题,我接着看法律适用,不看则以,一看惊人,我都怀疑我自己是不是看错了,我马上打开高院的网站,寻找这个司法解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果发现,自己没有记错,而是该法条被法官“修改”了两个字,司法解释上为“以及”,判决书上这条这两个字变成了“还应”,这一变化,该司法解释就发生了彻底的变化了,前者意思前后两部分是并列取舍的关系,只要其中之一就行了,后者变成了两者都必须同时具备的意思了。这法条的引用是神圣的事情,必须完整的按照法律规定来,这种事情到底是有意为之,还是笔误,疑惑是过失,总之对于这条的理解应该是法律界公认的事实,不能是其他,想想都害怕,还是从好的方法入手理解,但愿其是笔误或者过失吧。其是根据修改的司法解释对该案进行了判决,自己输了这个官司,一点也不怨。
这是该份判决书。





后面是我写的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黛玉,女,汉族,19**年**月**日生。湖南省xx市xx区xx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贾宝玉,男,汉族,19**年*月*日生。湖南省xx市xx区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某县人民法院的(2022)湘***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22)湘***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2、判令被上诉人一审诉请;
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
1、是否有借款事实存在一审法院没有查清。(1)被上诉人该案中一共写了多次借条,如果没有借款事实,会多次书写借条给上诉人吗?这不符合正常逻辑。(2)被上诉人已经偿还壹万元,如果真的没有借款,他需要偿还借款吗?这在借条有注明。(3)被上诉人称述说被逼出具该借条,他也说了一次上诉人和孩子要求他出具借条,那其他时间书写的借条作何解释。(4)如果说是被逼书写借条,为什么不报警处理,为什么还在借条上注明已经偿还壹万还剩多少,这个也可以逼着写的吗?(5)这五万元的借款难道非要转账凭证,虽然现在支付很方便,但是有些人还是习惯现金交易,法律并非说没有转账凭证的借条都是无效的。何况这种小数目的现金交易在当时现实生活中还是很普遍的。(6)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显示被上诉人小钱都从上诉人手中借钱,可以佐证借钱是双方的主流经济往来,也可以间接推定大钱没有还,只能是小数目借款了。2、上诉人是否烧被上诉人的衣服威逼被上诉人一审法院没有查清。(1)被上诉人陈述上诉人和孩子到他合作社逼他还钱,烧他衣服,自己在这种情形下被逼改写欠条。这仅仅是被上诉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认定证据不足。(2)按照这种被逼的逻辑思考,应该是被逼的当时改写借条,为什么等到第二天改写借条了,这和正常的逻辑不符,如果说没有被逼了,就应该没什么事情了,还改写借条做什么。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适用《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错误。(1)该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对于该条的理解应当是“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我们已经提交了借条,修改的借条,还款的证据,承诺还款的约定,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2)“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是如果提供的不是“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可以提供这之外的其他证据,而非必须“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还需要“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3)该条规定的是两者并列取舍的关系,只要其中之一就可以了,而非必须前后两者都同时具备,一审法院对该条理解为必须同时具备这两种条件系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法院适用证据优势原则错误。该案中,上诉人已经就借款事实和借款偿还,没按约定偿还借款承担的责任都举证证明出来,但是被上诉人就凭借所为的一次被逼修改借条就推翻上诉人的证据,违反了证据优势原则,因为被上诉人的证据完全达不到推翻上诉人证据的目的。3、一审法律适用法律逻辑错误。一审法院使用的是“是无法排除被告基于双方曾经的同居关系,担心上诉人再找上门生事,为了息事宁人而多次做出改借条的与支付部分款项的无奈之举”,这种逻辑是推定逻辑,是无罪推定的在该案的真实再现,高院说的判决书要释法说理,采信某种证据要说明采信的理由,不采信要说明不采信的道理,再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根据事实对应法律,怎么对应具体法条也要说明道理和依据。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我们得出多种多样的结果的,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宗旨。
三、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该案本来一次开庭就已经将所有程序全部走完,对于证据也质证完毕,但是一审法院违规第二次开庭,这已经违背了程序法的规定。
四、法律和法条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而非能够根据个案需要就可以随便修改的。《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是“以及”而不是判决书所引用的“还应”。法律是提前制定的,而非法院和法官可以随便修改,再拿来裁判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林黛玉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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