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刑批捕[XXX]XX号
××县公安局:
你局于XX年X月X日以(X)×公捕字第X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经本院审查认为,此犯罪犯罪嫌疑人涉嫌抢劫、盗窃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1款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3日内通知本院。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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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勇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