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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权利义务告知书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4/30 11:48:18 阅读量:238


   权利:
    一、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二、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四、对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五、对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侵犯当事人权利的行为,有申诉、控告的权利。
    义务:
    一、 违法嫌疑人员对办案人员的询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二、 受害人、证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三、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逐页签名或捺指印。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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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安机关权利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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