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假买假后要求赔偿的行为, 如何进行法律评价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护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适用商品或服务,受此法保护”。而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是:不能仅以购买人主观上明知所购商品为假货,就认为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消费者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物品的人,也包括为了收藏、保存、赠与等需要或替他人购买而购买商品的人。任何人只要是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商品或服务再次转手谋利,不是为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其购买行为就属于消费者。所以对于知假买假者要求赔偿的请求都给予支持,因此专业的打假人也有很多。
相关案例
2015年5月15日,田某那从淄博某酒店购买茅台酒12瓶,每瓶1180元,共计14160元。之后田某那到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结论为田某那购买的茅台酒不是该公司生产、包装。田某那随即提起诉讼。要求淄博某酒店退还购酒款14160元,并三倍赔偿42480元。
淄博市周村区法院认为,田某那与淄博某酒店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田某那在淄博某酒店购买12瓶茅台酒经鉴定不是茅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淄博某酒店作为经营者销售以假充真的商品,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淄博某酒店应当根据田某那的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为田某那购买商品金额的三倍。遂判决:淄博某酒店退还田某那购酒款14160元,并田某那赔偿42480元。
淄博某酒店不服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消费者通过正当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毋庸置疑。但是知假买假者,利用知假买假行为进行敲诈勒索是法律绝对禁止的,也是应当受到法律惩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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