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2022年10月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调整信托业务分类试填报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信托分类新规”)拉开了信托业务分类改革的序幕。作为本次信托业务分类改革的“重头戏”,资产管理信托未来如何展业成为业内最关注的问题。继本团队在《信托分类新规系列之一:新规综述评析》一文中对信托分类新规项下资产管理信托的综合评析,本篇文章尝试从业务开展的角度对信托分类新规项下资产管理信托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一、信托分类新规下资产管理信托的含义
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只能是集合资金信托,存在资金募集行为;
委托财产只能是资金,不能是非资金形式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属于自益信托,信托设立时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
信托目的系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和管理金融服务,为投资者创造真实的投资风险回报;
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的规定;
净值化管理;
主动管理。
二、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开展需要遵守的主要法规
三、资产管理信托未来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问题
(一)传统非标融资业务的开展
(二)具有资产管理属性的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开展
(三)私募基金业务的开展
(四)是否可以开展公募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的问题
(五)“半主动管理项目”未来的开展
(六)净值化管理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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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信托分类新规明确规定鼓励具备条件的信托公司积极创新,规范开展不同类别的资产管理信托。这一规定表明,对于具备开展资产管理信托条件的信托公司,监管鼓励积极创新,但创新的方向限于在合规的范围内开展各类资产管理信托业务;此外,对于不具备开展资产管理信托条件的信托公司,或资产管理能力较弱的信托公司,未来应考虑拓展资产服务信托及公益/慈善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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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分类新规对资产管理信托的各项要求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就是对标《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规定,例如在具体的业务分类方面,和《资管新规》保持了高度的统一。如果监管部门的意图是让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资管行业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标准,那未来资产管理信托还有两个重大问题待解决,一是非标融资类业务的额度如何划定,二是资产管理信托投资范围是否要与证券期货私募资管产品等保持统一(包括是否放开负债业务、衍生品业务等)。以上两个问题对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的后续开展具有重大意义,期待未来能在后续新出台或修订的信托监管规定及信托分类新规的配套规则中得到解答。
四、结语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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