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2月7日,宁夏新闻广播FM106.1《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在身边》第85期节目,又如期和大家见面了,本期节目特别邀请到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李大航律师做客节目。
本期话题:购买商品受欺诈,是“退一赔三”还是“退一赔十”?
【主持人】:李律师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普通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现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一个消费欺诈退一赔三的规定,但是如何退一赔三,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退一赔三的法律规定,普通的消费者就不是那么清楚了。那么在日常生活中,“退一赔三”具体怎么运用,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还有哪些值得消费者注意的法律规定呢,请李律师给我们介绍一下。
【李律师】:确实是这样,在我接触的众多消费者中,大多数消费者遇到了消费欺诈行为,都由于不了解退一赔三的法律程序,普遍都直接选择退款退货,从而主动放弃了作为消费者应有的权利。其实,通过法律途径获得退一赔三并不复杂,而现在越来越多的法院也支持消费者退一赔三的合理要求。
要了解退一赔三,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即什么样的人群可以受到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这就涉及到该法的第二条,即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关键词,即为了“生活消费”。生活消费指为了衣食住行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消费,对于大家都听说过的职业打假人王海那种通过打假行为牟利的行为,现在越来越多的法院将其排除在消费者范围之外,但是虽然如此,王海购买的自用的商品还是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的。
【主持人】:原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保护职业打假以牟利的行为,刚听到我们的节目,想要以打假为生的人还是打消这个念头吧。李律师,对于退一赔三,我们还需要注意什么呢?
【李律师】:了解了什么叫做“生活消费”后,我们还需要注意到一点就是,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3倍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经营者欺诈的意思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只要商家将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情况的商品卖给消费者,消费者就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商家进行赔偿,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了便于各位听众更加直观的了解法律规定,我在这里给大家举例说明。
【案例一】
小张因被商家欺诈购得假冒“美的”品牌的小家电,价格为170元。发现后,小张可以向商家提出索赔假冒商品的价格170元。另外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再向商家提出增加的惩罚性赔偿额,即所购商品价款的3倍,也就是510元,总计小张可获得680元的赔偿。
如果小李被商家欺诈购得假冒“心心相印”品牌的卫生纸,价格为15元。发现后,小李可以向商家提出索赔假冒商品的价格15元。另外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再向商家提出增加的惩罚性赔偿额,因为所购商品价款的3倍为45元,不超过500元,所以商家应当依法按500元赔偿小李。总计小李可以获得515元赔偿。
【主持人】:消费者受到欺诈后如何“退一赔三”我明白了,也就是退还商品所支付的对价后,还需要另外按商品价格的三倍进行赔偿,不到500元的按500元赔付。
【李律师】:一般情况下,是这样的。但刚才的法律规定也有例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这段法条比较长,简单来说意思就是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十或退一赔三”。
【主持人】:李律师,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主张赔偿我们明白,但是什么情况下可以退一赔十,什么情况下又可以退一赔三呢?你能不能结合案例来给我们说明一下?
【李律师】:好的。但对于食品这种特殊的商品,消费者既可以选择退一赔十,也可以选择退一赔三。只不过,这里的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是有区别的。这里的退一赔十是指赔付购买食品价格的10倍价款,而退一赔三是指赔偿因食用食品造成损失的三倍金额。我在这里举两个案例对比说明一下,方便大家理解。
【案例二】
今年五一节期间,李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巧克力、蛋挞等商品多件,共计消费500余元。回到家后,李女士发现这些商品在购买时均已经过了保质期。在与超市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后,李女士将该超市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应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李女士依法有权要求超市赔偿价款损失,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法院遂判令超市返还李女士购物价款500余元,并支付赔偿金5000余元。
【案例三】
今年五一节期间,李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巧克力、蛋挞等商品多件,共计消费500余元。回到家后,李女士在食用后出现食物中毒,李女士为此花费了医药费、误工费等共3000元。经检测李女士购买的食品已经过期,正是过期食品导致了李女士中毒。李女士经与超市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后,将该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超市退还购买商品的款项,并赔偿受到损失3倍的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销售给李女士的食品,应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李女士依法有权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项,并支付相当于给李女士造成损失3倍数额的赔偿金。法院遂判令超市返还李女士购物价款500余元,并支付3000元的损失的3倍即9000元的赔偿金。
这两个案例当中,遇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消费者即可以选择要求退一赔十,也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主持人】: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我们消费者购买商品受到欺诈可以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但是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可以要求经营者“退一赔十”或“退一赔三”,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让经营者赔付。
【李律师】:主持人说的非常对。由于食品与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关系更为密切,所以我国对于制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惩罚力度也更为严格。正是因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往往给消费者造成巨大危害,仅仅要求赔偿购买商品价款的十倍,很多时候不能弥补消费者的损失。因此,法律特别规定了,消费者在食品不符合全标准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赔偿受到损失的3倍价款。
【主持人】:李律师,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也有经营者主动承诺或者张贴“假一赔十”的标语,对于经营者承诺“假一赔十”,消费者能否要求其履行承诺?是否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呢?
【李律师】:首先,依据《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家承诺的“假一赔十”,其实质就是承诺了合同上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方式,如出现违约情形,就要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另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下面,我举例说明一下。
【案例四】
小王在一家某皮鞋专卖店购买了一双鞋,当时店家称是某知名品牌的商品,并且承诺“假一赔十”。但小王买回来后发现该皮鞋质量较差,随后送到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该皮鞋属于高仿品而不是真品。小王收集相关证据后将该皮鞋专卖店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王要求该店“假一赔十”的诉讼请求。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假设小王在皮鞋专卖店购买了一双鞋,店家同样自称是某知名品牌的商品,并且承诺“假一赔二”。随后小王发现该皮鞋质量不佳,鉴定部门的鉴定结果为该皮鞋不是真品。这时,由于皮鞋专卖店与小王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所以,小王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该皮鞋专卖店对其进行三倍赔偿。
【主持人】:我听明白了,也就是说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并严于法律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但是如果双方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低于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就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李律师】:对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出台了许多有利于消费者的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许多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缺乏对潜在风险的认识,没有索要或妥善保存经营者欺诈的证据,导致无法有效地获得赔偿。下面,我就给大家举例说明:
【案例五】
陈某在某酒类专卖店购买“五粮液”一瓶,收到专卖店发票一张。回到家后,却发现该瓶酒的为假酒,并非正品。陈某如果通过法律手段索要十倍赔偿,法院很可能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陈某缺少证据,无法证实手中的这瓶酒就是在酒类专卖店所卖。
【主持人】:所以,我们消费者在生活中应当如何做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呢?
【李律师】:就继续以陈某为例,他在购买时,应当要求专卖店将酒水编号写到发票上,之后在发票上加盖商家真实有效的公章。发现是假酒后,可向所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防伪鉴定中心申请酒类鉴定。如果发票上没有注明酒的编号,防伪鉴定中心按照规定不予受理,因为不能排除酒被调包的可能。作为执法部门,既要保护消费者权益,也要保护合法商家。
陈某所持的发票虽然是真的,就是因为没有注明酒的编号,专卖店可以否认这瓶酒是他店内出售的。至于在酒上做什么记号,并不能作为消费者维权的合法证据。
【主持人】:那就意味着,如果我们想要妥善维护自身权益,就应该在购物时就注意留存小票、发票等相关证据,来证明我们所购商品确实是出自该商店。
【李律师】:您说的没错。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除了购买日用消费品,有时还会涉及购买商品房。下面,我就用另一个案例,给大家讲解一下如何在购置房屋时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六】
2015年1月,石某向开发商购买了位于某县城的一处门面营业房,购房款为20万元。开发商信誓旦旦地称,该门面营业房没有产权和债权债务纠纷。石某信以为真,分两次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当石某使用门面营业房后,才发现该门面营业房早在2013年就被开发商抵押给了银行。石某很气愤:当初签合同时,开发商口口声声保证销售的门面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保证该门面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如今,这些保证都成了一纸空文。
2016年初,石某向县法院起诉,状告开发商欺诈,要求退一赔一。
法庭上,开发商未作辩解。法院审理查明,该门面营业房抵押期限是从2013年4月20日到2015年4月18日,但开发商未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门面营业房已解除抵押的证据,也未举证证明签合同时已告知石某抵押一事,购房合同中也未约定该门面营业房已设定抵押。为此,法院认为开发商隐瞒抵押行为,对购房人构成欺诈。
县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购房合同,开发商退还20万元购房款,再赔偿购房人20万元,也就是退一赔一。
【主持人】:我明白了,对于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把房屋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退一赔一”,即退还全部购房款后再赔偿一倍购房款。
【李律师】:是的,除此之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三种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退一赔一”的情况:
一是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是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是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主持人】:房屋几乎是大部分人生活中价值最大的财产,如果发生以上这种情形,会对我们的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我们又该如何预防此类现象的发生呢?李律师请给我们讲解一下。
【李律师】:对于“一房二卖”等恶意的违约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用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即“退一赔一”。但早在房产交易时,购房者最好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房屋登记情况,尤其不能仅凭一张房产证来认定。
不管是买新房还是二手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我们应仔细阅读合同,要对合同中的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重点条款应约定明确。同时,注意保留合同、收据,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另外,如果购买的商品房正在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购买二手房时,购房者一定要查明卖方的身份及房产的真实信息,比如卖房者是否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是否已被抵押或被法院查封、是否按揭、是否有共有人。在选择中介机构时,一定要核实中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主持人】:好的,今天我们了解了消费者在购买日用品和房屋时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信大家也都对商品“退一赔三”还是“退一赔十”有了全新的认识,也对感谢李律师做客今天的节目。
律师简介:
李大航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纠纷法律事务部秘书长、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成员,与团队律师共同担任宁夏众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产城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民商事合同、侵权纠纷等案件的代理。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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