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介绍】
刘某于2016年10月10日进入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任运营总监一职,双方约定的月工资为1万5千元。刘某入职后从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3月10日共计5个月,公司与刘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刘某缴纳社保。刘某从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7月14日每周六上午加班3小时共120小时。
刘某于2017年7月14日因某教育公司违法辞退而离职,离职时工资已经结清,但是加班费工资未结清。因此,刘某认为,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
1、支付因公司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3万元;
2、支付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7月1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之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5万元;
3、支付2016年3月24日至2017年3月17日因超负荷工作致病医疗期间的工资3万元;
4、支付加班工资共计1万元;
【教育公司答辩称】
1、从《辞职申请单》、《离职证明》及《工作交接单》中,可以明显的看出,刘某的离职系因其本人因个人原因而申请离职的,经答辩人同意,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后而离职,并非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关系,其所主张的辞退员工赔偿金根本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公司与刘某是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系经过双方合意而签订的,双方都有签字盖章(我方提供的的劳动合同上面就有盖章),至于刘某提供的为何没有盖章,很可能是刘某原件不慎遗失,在诉讼技巧上故意而为之。
另,前5个月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系刘某自身当时还在观望其他工作,故意拖延不予签订,后公司再三要求才予以签订。在其申请离职之时,公司有对此事向其释明,双方都表示对此再无任何纠纷,并特地在《工作交接单》中写明“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在主张任何权利”,刘某2017年8月回来开《离职证明》时,也谈及此事并特地标明了“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关于前期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宜双方已经商谈妥当,并无任何争议。
再者,其所主张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已经过仲裁时效,应当不予支持。故而,双方已就前期未签劳动合同事宜,形成合意,互不追究,其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3、刘某在答辩人这担任运营总监,根本不可能劳累致病。刘某并未提供任何的病例、发票及与答辩人有的其他的证据,其主张误工费及经济赔偿不仅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更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不予支持。
4、刘某在工作期间加班时间极少,而且经常请假,其主张每周3小时的加班时间与实际情况相悖,实际上,经过答辩人的计算,每个月扣除节假日即其请假的时间,其根本就没有加班时间。另 ,此部分已经在离职时和其充分沟通过,双方对此已经协商完毕,再无任何争议。故而,其主张加班工资亦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公司与刘某经过协商,已经对相应事宜处理完毕,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刘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其仲裁请求不能成立,请仲裁庭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裁判】
劳动仲裁委最终全部采纳我方观点,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徐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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