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首页>法律知识>法律法条案例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施行后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施行后处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2/9 11:00:00 阅读量:3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施行后处
下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
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粤高院[2004]第34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全省各级公安机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民事一庭、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报告。



2004年12月17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





后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便妥善、及时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们的依据结合全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1.支付救援费用和财产保全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尽力查清机动车所有人、实际负责人、驾驶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事故车辆是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保险公司、责任限额等相关信息。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有关保险公司或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支付救助费用。规定。 ,并可以通知机动车驾驶人、车主或者实际负责人缴纳救助费用。

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缴纳尸体处理费,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人、车主、实际控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先行裁定执行。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依法扣留肇事车辆。

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按照公安部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书面申请交纳事故责任押金的,可以批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承担全部责任时缴纳相当于损害赔偿金额的押金后,经检验鉴定后可以返还车辆。然而,没有牌照、组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没有合法来源。除了。

4。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导当事人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进行技术检验、鉴定后,应当在交付技术检验时告知各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返还机动车的期限。并依法作出鉴定结论。对于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的,车辆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虽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额可能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责任保险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可以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人担保。

保证人应有合法收入或固定资产,能够履行保证义务,并出具书面保证。

6。对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车辆,裁定书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车辆保全的地点和方式。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押的车辆存放地点原则上不改变。

2。交通事故识别

7.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当事人责任,并将扣押的车辆返还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实际占有人应当事先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包括机动车所有人、实际占有人)。

经调查仍不能确定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送回被拘留的人。车辆给当事人。

8。因交通事故当事人被救、昏迷等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证据,且无其他证据支持交通事故事实。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时限可以暂停。计算,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暂停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昏迷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9。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但其他事实基本清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出具事故认定书,确定事故责任。身份不明的人可以用“匿名”或其他词语来描述。

10。如果交通事故责任人弃车逃跑。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并公告,未能找到交通事故逃逸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证明。认定书 对于身份不明的当事人,可以使用“XX车司机”或“匿名”等字样。

11。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本单位的车辆检验人员、车辆生产、维修企业的技术人员或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业人员组成车辆技术检验组,负责车辆技术检验工作。对辖区内事故车辆进行检查。安全技术检查。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损害赔偿调解

1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前或者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告知各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权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当事人寄送空白调解申请表。

1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调解工作。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函,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后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终止函并发送给各方当事人。终止调解书应当说明未能达成协议的原因。

14。同一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人数超过2人的,由于伤者救治或者伤残认定的时间不同,伤者救治或者伤残认定完成的时间也不同从死者的葬礼完成之日起计算。同样,如果每个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调解期开始时间不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每个受害人的不同情况组织调解。

伤者根据伤情需要分期救治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第一期救治结束后组织调解。继续治疗的费用可以在征求医疗部门意见并达成赔偿协议后由双方协商,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4。责任

1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应当提交交通事故鉴定书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

16。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或者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签订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果的民事合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审查认为协议不无效或者不可撤销的,可以依法认定协议有效,并作出相应判决。

17。除非未参与签署协议的当事人事后认可受害人与机动车当事人或保险公司达成的协议,否则该协议对未参加签署协议的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受害人要求遵守协议。如果履行了,签订协议的一方可以被列为被告。

18。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重大争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要求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派员到场。法庭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准确的,应当书面征求作出事故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的意见。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19。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需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减轻机动车当事人责任的,一般应当承担以下责任:按照下列原则减少:

(一)事故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次要责任的,减少比例不超过20%;

(二)事故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同等责任的,减少比例不超过20%。 40%;

(三)事故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主要责任的,减少比例不超过60%;

(4)事故中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承担全部责任,减轻比例不超过80%。但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城市快速路或者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减轻处罚比例不得超过90%。

20。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或者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三)非机动车之间或者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各方应当承担同等的民事责任。

21。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定各自责任后,对于不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可以裁定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决定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责任。车辆实际占有人、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与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占有人、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负责人、驾驶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驾驶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驾驶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被盗车辆被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承担额外赔偿限制。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实际占有人必须提供被盗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3。当事人认为医疗机构未及时抢救伤者,导致伤者死亡或者伤情加重,且医疗机构与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经审查,医疗机构确实延误救治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和延误救治原因的比例,判断医疗机构和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及损坏的后果。造成延误救治的原因和损害后果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有关鉴定机构依法进行鉴定。

24。两辆以上机动车相撞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人民法院判决各肇事车辆的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应当根据双方关系作出判决。各肇事车辆的赔偿义务人。过错的大小决定了他们的责任份额。机动车债务人超额支付责任后,可以向对方追偿。

5。赔偿金额的确定

25。交通事故受害人未经原就医医疗机构同意转院治疗的,因转院增加的费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患者原就诊医疗机构确不具备相应治疗条件,且因其他正当理由不同意将患者转院治疗的除外。

26。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符合伤残鉴定条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审查残疾鉴定结果,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鉴定结论的规定。

27。受害人户口在农村,但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时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处理赔偿金额。

28。现役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按照城镇居民有关标准计算。

29。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康复所需的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30。被扶养人年龄男性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补偿权利人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工作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力鉴定或者报告。医院出具的证明还应提供村委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患者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31。交通事故死亡者身份不明,肇事方同意赔偿的,死者赔偿费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经法医鉴定死者为男性23岁以上60岁以下、女性21岁以上55岁以下的,抚养人推定为1人,其生活费赡养费按10年计算。 “无名尸体”损害赔偿费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存。

6.其他

32.人民法院拍卖交通事故车辆的价款,应当先用于支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然后再支付车辆保管费。

33。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按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确实因经济困难无法足额、按时缴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缓缴、减少或者免除支付。

34。来华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必须在出境前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5。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后,可以向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出具移送函,或者办案人员可以凭移送函查阅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的全部卷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一审判决宣判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一审法院可以将卷宗随案移送二审法院。第二审法院审理终结后,卷宗应当随案件一并退回第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收到卷宗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卷宗退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事故处理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37。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在车辆管理机构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指引所称“车辆实际拥有人”是指车辆变更时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家(如有多次交易但未过户的,为最后一次购买的买家)销售关系)、礼品接受者、车辆承租人、借款人、附属人员和合同经营者。

38。 2004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2004年5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粤高法发[2001]6号)的规定与上述司法解释不相抵触的,也适用。

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本指引的规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分享到:



关键词: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更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