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11月7日,国家体育总局在官网发布关于征求《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和《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合称“征求意见稿”),拟将山地越野赛事在内的六大类、十八个项目列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此类赛事活动需申请行政许可。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继2021年(第四届)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重大事故发生后,国家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政策的延续和深化,也是对新修订的《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通过,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下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制度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山地越野赛事活动为例,基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制度出台的背景,并根据该制度的具体内容探讨制度出台的法律意义。希望本文能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合规安全办赛提供些许参考。
一、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制度出台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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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性体育赛事活动由体育总局或国务院,或者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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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部门主办的国内体育赛事,视情况由国务院或地方体育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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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由政府部门主办的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体育总局对该类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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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关于暂停相关体育活动的通知》,暂停山地越野、超长距离跑、翼装飞行、戈壁穿越等管理责任不明确、赛事规则不完善、安全标准不清楚的体育赛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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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5日,国家体育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从明确监管原则、夯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标准、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安全保障、严肃追责问责等六个方面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监管进行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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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4日,新修订的《体育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体育法》,增加了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详见本文第二部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制度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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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国家体育总局在官网发布关于征求《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和《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拟将山地越野赛事活动在内的六大类、十八个项目列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此类赛事活动需申请行政许可。
二、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制度的框架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高危险体育×赛事活动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1. 发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
征求意见稿将潜水赛事活动、航空运动相关赛事活动、登山相关赛事活动、攀岩相关赛事活动、滑雪登山赛事活动、汽车、摩托车相关赛事活动这六大类赛事活动(涉及十八个项目)纳入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其中山地越野赛事活动被列入登山相关赛事活动这一类别。
2. 制定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条件
征求意见稿从场所条件、办赛资质、赛事活动人员、赛事活动文件、器材要求等方面分别明确了目录包含的十八个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许可条件。其中,针对山地越野赛事活动,设定了器材(如“为运动员配备符合中国登山协会认证标准的卫星跟踪器”)、赛事活动组织单位资质(如“赛事组织单位有至少2名经过中国登山协会山地户外赛事组织培训合格的人员”)、裁判资质(如“赛事活动裁判员具备中国登山协会认证的裁判资质”)、远动员资质(如“体检报告、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救援(如“救援人员持有中国登山协会、红十字会或其他专业机构认证的急救证书”)等五个方面的许可条件。
1. 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
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一百零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体育赛事活动因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予以中止;未中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中止。”
2.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行政责任
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三、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制度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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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海拔3500米以上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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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夜间赛程安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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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超过42.195公里。
一方面,体育保险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体现了国家对利用保险规避体育赛事活动安全风险的重视;
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常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或项目排除在可投保的意外险范围之外。
四、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何去何从
一方面,国家号召体育赛事活动“应办尽办”;
另一方面,对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特别是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加强了行政监管。
注释
[1] 关于“自甘风险”原则和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请参阅我们此前的文章,如:戴冠春、慕彬彬 “运动场地法律问题初探(一)——运动场地侵权责任风险及其防范”
smp.weixin.qq/s/bnrmO6fnvrv0FC6LtUORag; 戴冠春、慕彬彬 “《民法典》之‘自甘风险’理解与适用误区辨析”
smp.weixin.qq/s/MeDOe3tRL9Suwd6m1XsR0w; 戴冠春、慕彬彬 “《民法典》对大众体育赛事活动的影响”
smp.weixin.qq/s/FtJaguAmPqPsNYk2b3Azxg ; 戴冠春、慕彬彬 “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事件的法律分析”
smp.weixin.qq/s/-bWJ07Bjh-28WldwzKPP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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