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平台转载网络文章的民事法律风险
张 耀 华
引言
一、“一键转发”可能侵犯网络文章原作者的著作权。
(2020)浙0192民初911号一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万创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微信用户关注后,即可根据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信息网络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该作品,且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除外情形,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市场影响、知名度、万创公司的侵权情节等相关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为500元。
二、未经许可转载图片,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
(2020)津03知民初16号一案中,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被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卢比家生活社区(lubijia0303)”微信认证公众号中使用了4张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益的摄影作品,侵害了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知名度、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三、即便网络文章、图片标注“欢迎转载”等字样,使用之前仍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
(2019)京0491民初20968号一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川江都市报社未经蓝牛仔公司许可,通过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图片,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已经侵犯了蓝牛仔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川江都市报社关于主观上没有故意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不论该图片是否标注了权利人信息,亦或标明了“欢迎转载”的字样,在使用涉案图片之前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
四、可能侵犯自然人的肖像权。
(2018)京0105民初29974号一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明,十美科技公司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内发布的涉诉文章中有三张照片使用了靳东的肖像,而根据微信公众号“唯美麦商城”的电商平台功能及十美科技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等可以看出,涉诉文章系对十美科技公司主办的电商平台“唯美麦商城”的宣传推广,十美科技公司在涉诉文章中使用带有靳东肖像照片的行为属于从事与其经营有关的宣传活动,具有营利目的。现十美科技公司未经过靳东同意使用涉诉照片,构成对靳东肖像权的侵犯。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普宁市十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靳东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普宁市十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普宁市十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靳东经济损失40000元。
五、可能侵犯自然人的名誉权。
(2014)崇民初字第0412号一案中,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查明,尚美医院以营利为目的,在其期刊及宣传册上未经赵雅芝的授权而使用赵雅芝的照片用于宣传营销美容业务,侵犯了赵雅芝的肖像权;尚美医院在其期刊及宣传册上刊登赵雅芝的照片并配有美容整形产品的文字及图表宣传,虽没有直接载明赵雅芝接受过整形治疗的内容,但可能使社会群众误以为赵雅芝接受过整形治疗,会导致对其社会评价降低,系对赵雅芝名誉的侵害,尚美医院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赔偿数额,考虑到赵雅芝系国内较为知名的演员,同时考虑到尚美医院的过错程度、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后果、相应的侵权范围、侵权时间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法院酌定经济损失为16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200元。
综上
我们建议,企业在运营新媒体账号时应当坚持原创,而不是简单地复制、粘贴。对于转发的文章、图片等,首先应自查是否可能侵犯自然人、法人的人格权,其次,还应核实是否取得原作者或著作权人许可进行转载,以及是否支付相应报酬。如果确实出现了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改正措施并消除影响,积极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企业声誉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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