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版本: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杭州
分期付款服务合同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而成,所有条款均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充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利,甲方特提请各方在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的基础上,对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的注意。乙方和丙方通过电子签名、线上点击确认或以其他在线确认的方式选择接受本合同,即表示乙方和丙方与甲方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合同的全部约定内容。如乙方和丙方不同意本合同的任何内容,或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存在疑问,请不要进行确认及后续操作。如果对本合同有疑问的,请通过客服电话 XXX 进行询问,甲方将提供解答。
甲方(服务方):
甲方一:
甲方二:
乙方(申请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保证人):
丙方一:
身份证号码:
丙方二:
身份证号码:
丙方三:
身份证号码:
(以上保证人统称为丙方)
鉴于:
1、乙方因资金周转需要,拟申请分期付款服务。甲方接受乙方的申请为其推荐提供分期
付款的金融机构、办理费用先行垫付、分期业务资料收集、贷款申请、抵押、结清、销卡(如
涉及)等一系列技术和配套服务。甲方一系甲方二的子公司,甲方一和甲方二共同为乙方
提供前述服务。甲方通过旗下所运营的(XXX)及APP客户端(XXX)
为乙方提供上述服务。
2、乙方系因资金周转需要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申请人;甲方系经乙方申请和委托为乙方
的分期付款业务提供费用先行垫付、分期付款资料收集、贷款申请、抵押、结清、销卡等一
系列服务的单位,且应乙方要求,甲方一同意就乙方逾期履行偿付对银行的贷款本息之事宜
向银行进行赔付(以下简称“甲方一赔付责任”,甲方一赔付的金额于本合同中称为“甲方
一赔付金额”)。丙方系为保障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而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的
担保方。
3、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垫款
1.1 在乙方申请的银行分期贷款发放前,乙方委托甲方为其提供阶段性垫款(以下简
称“垫款”),乙方同意以其本人名下车辆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具体品牌型号、车架号、
发动机号、车辆价格在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
1.2 甲方同意为乙方垫款的,甲方审批通过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本人名下的指定账户。
甲方垫款金额、垫款方式等内容在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
1.3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及银行所提供的办理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乙方的贷
款申请获得银行批准后,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银行将贷款资金直接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用于
偿还甲方一或甲方二的已垫付资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条 资料收集、调查
2.1 乙方委托甲方根据银行要求为其收集、整理并代为申请分期付款业务所需的相关
资料。
2.2 为本合同之目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对其进行资信调查,并授权乙方为资信调
查之目的,查询、分析、保存乙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征信信息查询,犯罪记录
查询,诉讼、执行信息查询等。
2.3 乙方同意并配合甲方查询并收集其个人信息与贷款资料,并同意配合甲方对其贷
款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三条 车辆抵押
3.1 乙方同意,若因乙方逾期向银行偿付贷款本息,甲方向银行承担赔付责任
的,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甲方已经向银行的赔付金额(以下简称“乙方应付甲方款项”)。
乙方同意并且授权甲方将分期付款所涉车辆(以下简称“抵押车辆)”抵押给贷款
银行、甲方一、甲方二、银行指定的其他第三方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作为乙方履
行本协议和偿付贷款的担保以及对甲方一承担赔付责任的反担保。最终抵押权的设
立与生效根据所涉车辆的实际抵押登记办理情况确定。所涉车辆抵押涉及的条款在
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乙方承诺,对于可能作为登记抵押权人的主体情
况已经明确知悉。
3.2 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目的,乙方同意根据相关抵押登记机关的要求另行签署抵
押合同或其他相关登记材料。若抵押合同或登记材料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或乙方与银行签订
的贷款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或乙方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为准。
3.3 乙方须在甲方垫款之前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同意由甲方将抵押车辆(包括机动车
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原件、行车钥匙一把等)转交银行留存或由甲方
保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
第四条 GPS 安装
4.1 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应在抵押车辆上实施车载GPS定位安装事宜。(安装方式详
见特别条款第十八条)
4.2 因安装车载 GPS 系统产生费用 元,由乙方承担。
4.3 乙方同意甲方通过其车载 GPS 系统获取用车信息,如乙方擅自拆除或阻止 GPS
运行的,视为乙方逾期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抵押车辆,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提前结清银行
贷款、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车辆保险
5.1 乙方同意并且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在分期还款期限内为抵押车辆代为办理车辆
首保及续保事宜,且同意按照银行要求的险种和保额办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
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因办理以上险种所产生的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2 乙方在保险到期之日前未主动续保的,甲方有权代为办理续保事宜,由此产生的
续保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为乙方垫付续保费用的,甲方有权从本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
中优先扣回。甲方因办理续保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及时支付的,甲方有
权从本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若有)中优先扣回。若乙方未缴纳保证金的应自甲方代为办
理续保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清偿保费。未在约定时效内清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按续保金
额收取每日0.1%的资金占用费。
5.3 车辆保险期内产生各类事故时,若理赔款超出剩余贷款的50%时,甲方和银行均有权
要求乙方强制结清贷款,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或以车辆剩余价值偿还。理赔款超过剩余贷款部
分,超出部分由乙方领取。
5.4 若乙方提前还清全部款项后,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的,一切风险责任及保费等相
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5 乙方承诺在分期付款存续期内不得脱保,并在各份保单上注明保险第一受益人为
贷款银行,且将保单原件交由甲方保管。
第六条 车辆质量问题
乙方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有偿对抵押车辆进行价值评估,乙方不得以评估价格相关问题为由,拖延或拒绝偿还甲方的垫款资金、应支付的相关费用以及偿还银行分期款项。
第七条 甲方一赔付责任
7.1 应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就乙方逾期履行偿付对银行的贷款本息之事宜向银行进行赔
付。甲方的赔付责任在“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
(1)甲方一赔付的范围为乙方逾期履行偿付的对银行的贷款本息。
(2)乙方未按时向银行归还贷款,致使甲方承担赔付责任的,乙方应在甲方代
偿次日立即向甲方支付代偿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
他相关费用等,定义下同)。乙方未及时归还代偿款的,每日应按代偿款总额的 0.1%
支付资金占用费,同时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占管乙方抵押车辆并处置。
(3)如银行将贷款债权(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和相关权利(含抵押权)
予以转让的,乙方无条件同意该转让行为,并配合上述债权、担保物权的实现。
第八条 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
8.1 为确保本合同第十一条的全面履行,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垫款、代偿款、资金占用费、贷后费用、违约
金及为实现前述债权产生的费用。
(2)保证期限自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一条所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
年。
(3)无论乙方是否另行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不管该物的担保是否是乙方本人提供
的,丙方的保证责任和担保范围均不受影响和变化。甲方有权向丙方实现债权,有权
选择合适的担保以实现债权(包括放弃担保物权),丙方承诺仍提供担保并就担保范围内的全
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2 当丙方为多个保证人时,甲方可同时要求多个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 费用
基于本合同的服务内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乙方应支付给汽车经
销商的服务费;以上各项费用之收费明细及收费方式在“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0.1 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不定期对乙方开展贷后检查。
10.2 乙方提出分期付款申请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说明分期付款所需材料,并在乙方
材料准备齐全后,及时代乙方向银行提出业务申请。7
10.3 在乙方贷款还款期内,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全部事宜,有权了解
乙方的还款情况、用车情况,乙方发生违约时,甲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对其进行逾期催讨。
10.4 乙方结清银行贷款后,甲方应当及时将还款凭证、结清证明、车辆登记证书等档
案文件领回交予乙方;因乙方逾期,导致甲方代为结清银行贷款的,甲方结清贷款的同时取
回乙方交由银行保管的还款凭证、结清证明、车辆登记证书等档案文件,直至乙方还清甲方
欠款之日止。
10.5 如乙方的资信情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情形可能影响乙方履约能力或抵押物贬值时,
甲方中任何一方和银行均有权要求乙方增加相应的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新的抵押
物、增加担保人或增加履约保证金等)。
10.6 乙方违约后,甲方中任何一方和银行均有权采取救济方式实现债权,包括但不限
于占管并处置抵押车辆。
10.7 乙方未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甲方中任何一方有权没收本合同项下履
约保证金并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或自行行使担保物权;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实际损失的,
还有权要求乙方、丙方承担连带损失赔偿责任。
10.8 乙方知晓并同意,甲方一和甲方二有权单独或与其关联公司(含甲方二的子公司、
分支机构等)共同履行本合同而无需另行获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 乙方须严格履行其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义务,且乙方承诺向银行及甲方所提交的所
有个人信息以及贷款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在贷款还款期内发现乙方提供了虚假资料
或隐瞒真实情况,乙方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11.2 乙方申请的贷款无论何种原因不被银行批准发放的,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自甲方垫款之日起 30 天内或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3 天内(以两者期限孰短为
准)一次性归还甲方的垫款;
( 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自垫付之日起的垫款利息,每日以垫付款的 0.1% 计 算利
息。
(3)乙方未在 11.2(1)条款约定期限内归还垫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保证
责任代为清偿垫付款或直接占管乙方抵押车辆及相关权证,且有权以折价、变卖、拍卖、租
赁等方式处置该车辆优先实现债权。
11.3 乙方应及时足额向银行归还贷款,乙方逾期归还的,甲方有权在其向银行履行了
赔付义务后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贷后管理机构对其进行催收,包括但不限于占管并处置抵押车
辆,乙方承诺无条件予以配合。
11.4 贷款通过后乙方逾期还款致使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清偿代偿
款、资金占用费(自垫款之日起,每日以垫付款的 0.1%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及由
此产生的必要费用等;甲方代为结清乙方欠款的,乙方无条件同意贷款银行将还款凭证、车
结清证明、车辆登记证书等档案文件交由甲方保管。
11.5 乙方不得私自向银行领取还款凭证、结清证明、车辆登记证书等车辆档案文件。
11.6 贷款还款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保
单需注明车辆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乙
方需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11.7 甲方二为乙方逾期履行偿付对银行的贷款本息之事宜向银行进行赔付后,乙方应
立即向甲方支付赔付金额。
11.8 乙方按“特别条款约定”第十九条约定向甲方足额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 提前还款
乙方提前结清贷款的,乙方应委托甲方办理提前结清手续;同时,乙方应按照贷款余
额的 4%向甲方支付提前结清贷款的服务费。
如甲方合作银行规定乙方应支付提前结清手续费或违约金或类似费用的,乙方应按照甲
方合作银行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13.1 乙方出现以下任一条情形的,即视为乙方违约:
(1)乙方贷款申请未通过且未及时向甲方归还垫款的;
(2)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的;
(3)银行贷款已经通过审批,但阻挠、拒不配合银行发放贷款的;
(4)乙方因违反银行方合同义务而出现违约事件的,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还款;
(5)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办理车辆保险的;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处置抵押车辆,包括但不限于私下抵押、典当、出
租、转让、赠与、抵债的,或将车辆交由其他任何第三人实际控制、使用的;
(7)故意破坏、屏蔽或移除安装在车辆的 GPS 定位装置或 GPS 损坏后不修复的;
(8)因乙方逾期导致甲方代为清偿的;
(9)因乙方存在赌博、涉诉或其他不良行为可能导致还贷风险的;
(10)因乙方存在赌博、涉诉或其他不良行为可能导致甲方债权或甲方的债权无法实现9
的;
(11)乙方在本合同中作出虚假承诺及保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12)乙方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全部/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的;
(13)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
13.2 乙方违约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乙方存在违约情形时,应当向甲方支付自违约之日起的违约金,每日以甲方垫资款
总额的 0.1%计算。
(2)乙方发生任一违约情形,甲方即有权对抵押车辆采取占管措施,由此所发生的
费用(贷后费用、保管费、差旅费等)及损失由乙方承担,该费用按不低于乙方欠款总
额的 15% 计算,但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000 元。
(3)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对抵押车辆采取占管措施的,且乙方未在违约后 2 个工作
日内归还甲方垫付款或结清银行贷款及甲方代偿款的,甲方或甲方有权对该车辆以折价、转
让、拍卖、租赁等方式进行处置,乙方承诺不设置任何障碍阻碍甲方或甲方行使前述权利。
(4)在甲方向银行履行了担保责任后,乙方车辆处置后的所得款应优先偿还乙方债务,
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必要费用;如该等款项不足以清偿前述债务的,就不足部分乙方继续承担还款责任,车辆处
置所得款扣除上述费用后仍有多余的,多余部分由乙方领取。
(5)乙方未配合贷款银行按时落实抵押登记手续,导致甲方或甲方损失的,乙方就全
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贷后管理机构催收的,乙方应承担全部
催收费用。
(7)其他: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向甲方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
甲方将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由受让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其他
15.1 乙方、丙方变更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的,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按本合同记载的营业地址或住所,以信函、电告等方式通知乙、丙方,均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如本合同引起纠纷,司法机关可以本合同项下地址向乙方、丙方送达。
15.2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15.3 乙方、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确认甲方已经就字体加粗、带有下划线部分
的条款已经充分解释说明,乙方、丙方对本合同全部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
晓并充分理解。
15.4 本合同括号及划线空白部分,手工书写与打印填充内容,经乙、丙方确认后,最终签署,填充部分内容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特别约定条款
第十六条 垫款
16.1在银行贷款发放前,乙方委托甲方为其通过阶段性垫款(以下简称“垫款”),
号: ,车架号: ,车辆评估价格为人民币: 元。
16.2甲方同意为乙方垫款的,且乙方所涉车辆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甲方审批
通过后以甲方二账户或通过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户名: ,账户: ,开户行: )支付给乙方本人名下指定账户(户名: ,账户: ,开户行: 。)
第十七条 甲方承担赔付责任的债权
甲方为乙方逾期还款承担赔付责任的债权为乙方向银行申请分期付款还款总额
及 实 现 债 权的费用,乙方申请分期金 额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元),分 期还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借款期限为 年。
第十八条 GPS 安装
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应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在分期付款涉及的抵押车辆上实施
车载 GPS 定位安装事宜:
(1)经甲方确认,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在抵押车辆安装车载GPS 系统;
(2)其他: / 。
第十九条 费用及细项收费明细
基于本合同通用条款的服务内容,乙方应支付费用包括甲方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以及为
甲方合作经销商代收的服务费用。乙方同意按以下费用支付方式向各方支付各项费用:
19.1 费用支付方式为以下第(1)(2)(3)种:
(1)本合同签署日乙方以现金形式支付;
(2)乙方授权银行从乙方在银行开立的贷记卡中以透支形式或借记卡扣收后支付,该
费用由乙方按月向银行归还;
(3)乙方授权甲方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约定的垫付款中先行扣收,该扣收部分由
乙方自行向汽车经销商补足。
19.2 基于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乙方向甲方二支付信息服务
费为人民币 0 元,乙方向甲方一支付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元。(其中:按19.1(1)方式支付人民币 0 元;按19.1(2)方式支付人民币 元;按19.1(3)方式支付人民币 0 元)。各方同意,为甲方一及甲方二经营需要,乙方应当将上述服务费一并支付至甲方一账户。甲方一在收到该等费用后将应当向甲方二支付的服务费支付至甲方二的指定账户。
19.3 上述乙方向甲方一支付的服务费中同时包括:(1)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服务费 元;(2)提供汽车抵押服务费和手续费 元;(3)GPS安装服务费用和其他虽未列明但应由乙方作为贷款申请主体支付的费用 元;同时还包含(4)汽车经销商及第三方服务商的服务费共 元(本条所述汽车经销商服务费金额和第三方服务商的服务费均为预计金额,汽车经销商和第三方服务商实际获得的服务费按照甲方二和/或其关联方与汽车经销商、第三方服务商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及实际业务开展情况确认)。
19.4 基于通用条款第四条4.2,收取GPS费用 元。
19.5 甲方代收汽车经销商及第三方服务商的服务费为乙方授权甲方代收并代付给乙方
合作汽车经销商及第三方服务商,乙方同意并确认,由对应汽车经销商及第三方服务商依据
谁受益谁开票的原则承担相关发票义务。(汽车经销商或第三方服务商账户信息:户名: ,账户: ,开户行: 。
第二十条 履约保证金及退还的例外条件
20.1 为保证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乙方同意向甲方一缴纳履约保
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0 元(其中:按 19.1(1)方式支付人民币 0 元;按 19.1(2)方式支付人民币 0 元;按 19.1(3)方式支付人民币 0 元)。
20.2 乙方一旦出现违约情形,本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乙方在合同
期内未出现违约情形的,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予以退还。
第二十一条 车辆抵押
21.1 抵押登记
(1)为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抵押登记手续之目的,甲方同意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
时指定贷款银行作为抵押车辆的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乙方理解并确认,尽管有前述
约定,甲方仍为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实质抵押权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
(2)各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积极配合办理抵押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抵押
登记部门提交相关证件、签署并提交抵押登记部门所要求的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书。如一方
不配合办理抵押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的,应向守约方支付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违约金。
21.2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垫款、甲方一赔付金额、乙方应付甲方款项及甲方为实现债权、
追偿权、抵押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诉讼费等所有合理费用。
21.3 抵押担保期间
本抵押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应付甲方款项得到清偿之日止。
21.4 抵押相关权利义务
(1)如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偿付乙方应付甲方款项的,甲方有权向抵押权
人申请行使抵押权,要求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车辆以获得乙方应付
甲方款项的偿付,如处置抵押车辆在偿付了甲方全部乙方应付甲方款项、为实现抵押权所产
生的各项费用后仍由余款的,甲方应将该等余款支付至乙方。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定期向甲方说明车辆状况,保障车辆价值。
(3)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车辆由乙方占管,乙方对于抵押车辆必尽妥善保管的责任。所
有因抵押车辆支出的税费、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但为确保抵押车辆安
全,在抵押车辆存在灭失或价值严重减损的危险时(例如不合理地使用抵押车辆、违反约定
使用抵押车辆等),甲方有权直接控制抵押车辆或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抵押车辆。
(4)若抵押车辆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
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该等情况发
生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他相同价值的抵押车辆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甲方
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5)本合同履行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处置抵押车辆,不得就抵押
车辆再行使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再抵押、出租、出借、转让、赠送等)。
(6)乙方向甲方承诺如下:
①抵押车辆不存在所有权的争议。抵押人保证抵押车辆不属于共同财产,或虽
属于共同财产但已就抵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均为真实的。
③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已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
④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车辆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存在其他损害抵押权
人权利的情况。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⑤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车辆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第二十二条 其他
22.1 甲方保证其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及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和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各方知悉并理解本合同之全部内容,自愿签署并履行
本合同;其在本合同中的意思表示为真实、自愿、有效,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之因素。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成为对各方构成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及可执行的协议。
22.2 乙方指定 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丙方指定 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以上通讯及联系地址为甲方、法院、仲裁委员会送达任何书面通知或 者各类法律文件的送达地址,通知及各类法律文件到达该联系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乙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在甲方书面确认后,发生约束力。
22.3 乙方、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乙方、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
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本合同由通用条款、特别约定条款组成,特别约定条款结束,以下为签署页。]
甲方:
甲方一(盖章):
甲方二(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
丙方:
保证人 1(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 2(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 3(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