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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 优化营商环境> 政府采购[法律依据]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6 0:01:10 阅读量:344


  1.中了两包想放弃一包,财政部门说要放弃都必须放弃,合理吗?某政府采购项目分三包,要求每个供应商最多只能中两包,但供应商中标后发现只有能力做一包,可以放弃一包吗?财政部门说要放弃都必须放弃,请问有依据吗?答:《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民法典》合同编有具体规定。要放弃都必须放弃没有法律依据,但放弃中标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可能影响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不签合同被禁入一年供应商还可以参加网上竞价吗?答:不可以。网上竞价采购也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被处罚一年不能参加政府采购的,处罚期限未届满的,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8.总公司中标了,可以委托当地的分公司履约吗?答:从法律意义上讲,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组成部门,所以总公司投的标,分公司履约合同通常情况下没有障碍。但招标文件有限制的,应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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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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