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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监护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监护权的法律规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5 0:01:21 阅读量:155


  一、老人监护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监护监护人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对老人实施监护的依据是什么?

  对老人实施监护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1、《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委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没有第1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对精神病人不要有误解,对于老人来说,如果老年病人丧失思维记忆,或因脑梗导致的丧失行为能力,或得了严重的老年痴呆等等,均属于《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

  3、监护人资格是有法定顺序的,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

  对监护人争议的解决

  《民法通则》第17条明确规定:对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没有第1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老人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无论是身体条件还是经济条件都已经不如从前,所以他们需要监护人对他们进行照顾,在遇到什么事情时,帮助他们做决定,监护他们的生活和经济等各方面的安全。我国法律有关于老人监护权的相关规定,哪些人能作为老人的监护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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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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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监护权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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