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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独适用与合并适用的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2/16 9:47:15 阅读量:336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独适用与合并适用的规定


条文理解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独适用与合并适用是物权保护请求权的竞合“物上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其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和消灭期间不同,得发生竞合关系,有利于物权的保护。”《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些请求权或责任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如果合并适用,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权利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之间不能产生冲突,权利人不能通过同时主张多个请求权获得超额利益。《民法典》第 179 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其原理与适用条件与《民法典》第239条相同。


本条与《物权法》第 38 条相比,有一些变化。《物权法》第38条规定了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和合并适用之外,还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将这一款删除。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应当在刑法或行政法律法规中规定。尽管《民法典》删除了这一款,但决不意味着侵害物权不产生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侵害物权的行为,如果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物权侵害案件中,如果发现加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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