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七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理论上,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比如产品质量纠纷时效,《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而《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为3年,《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优先于《民法典》的规定优先适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24 日,法释〔2022〕6号)第二条规定:“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看立法机关位阶),专门法优于一般法(看法律适用范围),从旧兼从轻(刑法在事实存疑时适用有利于被害人的新法或旧法),新法优于旧法(程序法)。
说是有固定的标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其实并没有。
随便举几个例子,比如买房合同的效力问题。
99年的合同法有一条,说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没有房产证不得交易,
但是实际上你买到商品房就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因为法院认为这一条不是禁止性规定。
90年代的时候,其实还不存在小产权房的概念,当时刚改革开放没多久,村集体的土地能不能拿来直接盖房子、搞开发,很多地方规定不一致,政府的整顿政策也没出台,很多人都想着法不责众先富起来再说。
进入2000年后,才陆续开始有法院判决小产权房违法无效,我们按照法律规定是必须要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是这个禁止性规定其实都是事后解释,至少在第一个合同无效的判决书出来的时候,还没有找到小产权房无效的法律依据。
但是在中国,也不是所有的小产权房都无效,比如今天在一些城市,小产权房你去起诉合同无效法院就不受理,就不能确认合同无效。
买经济适用房,如果还没到允许上市的时间,比如不满五年,合同是无效的。但是无效的理由,我见过有的法院认为违反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这是一个典型的地方法规,完全不在合同无效的所谓禁止性法律的范围内,但是合同依然是无效的。
所以同一个“合同无效”问题,在涉及到违法的时候,并不是简单的根据违反的是上位法、亦或者违反的事下位法,或者上位法下位法有冲突的时候使用上位法,而是根据房子的性质(商品房、经适房、小产权房)、所处的城市、起诉时当地的政策,甚至原被告的身份(有没有村民户口),政策的变化(是否具备了上市条件),决定合同的命运。
可以说买房合同无效与否,和房有关系,和法的关系不大,至少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走。
写了好多想想都删了,没啥意义。
反正大家就知道,经过我们不断地迭代,有时候法律的革新速度,跟不上社会的变化,所以总需要依靠司法实践的推陈出新。
这也是为什么,往往法律更新的时候,都是对过去实践经验的总结。
学习相关内容的时候,不要死脑瓜筋,考试的就按照考试的走,打官司的就按照打官司的走。
别以为民法典效力高于《种子法》,其实是一样的法律效力。
也许,遇到种子问题,还得优先适用种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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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