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具体人格权概括列举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人格利益的物质属性与精神属性
具体人格权是把每一个具体的人格利益作为客体,调整和保护各种具体的人格利益。法律规定以这些具体的人格利益作为人格权的客体,其基本目的就是保障民事主体的生存能力,发挥其作为社会性主体的存在意义。无论是一般人格利益,还是具体人格利益,都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体现为一定的精神利益,是以民事主体的精神活动为核心而构成。自然人享有精神利益自不待言,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是否具有精神活动,是否因其精神活动而享有精神利益这种人格利益,则存在不同认识。实际上,法律赋予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法律上的人格,它就必然有其物质利益以及与物质利益相对应的精神利益。这种精神利益,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社会评价、信誉、信用等社会存在和作为主体的人格利益,它与自然人的精神利益在基本点上是一致的,只是在痛苦、忧愁、情感上有所区别。同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活动也就是为维护、享有其精神利益而开展的活动。
人格利益体现的是精神利益,但并不排除包含于这种精神利益中的物质利益因素。一方面,它表现在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到损害时,自然人为医治创伤、处理丧葬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另一方面,也表现在肖像权、名称权等人格权在客观上可能转换成的物质利益,以及所有因人格权造成损害而为恢复权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对于人格利益所包含的物质利益因素,是人格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本条列举的具体人格权,按照权利主体的不同,划分为自然人的人格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按照权利客体的不同和法律保护方法的不同,划分为物质性的人格权和精神性的人格权。物质性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对自然人的物质表现形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设定的权利;精神性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揭示人格权。划分的不同原理和法律保护方法,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应注意的是,本法将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既指明重点,又避免法律漏洞,保证法目的的实现和法秩序的稳定。①
二、自然人的人格权
(一)中国立法的演变
我国民事法律对人格权的规定起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中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人身权。之后《侵权责任法》中增加规定了隐私权,并将生命健康权区分规定为生命权、健康权两项权利。《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民法总则》综合了多年来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人身性民事权利的规定,将主要人身权列举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同时为了防止民事权利的不断发展变化,维持民法的稳定性,增加了“等”,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此次《民法典》编纂时,对这一规定予以沿用。
(二)自然人享有的物质性的人格权
物质性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对自然人的物质表现形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设定的权利。本条第1款列举的前三项权利即为物质性人格权利。
1.生命权。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生命权受到侵害,必须以生命不可逆转的丧失为标准。
2.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具体人格权。身体权受到侵害,表现为身体的完整性遭到破坏。身体权与健康权保护的方向不同,对身体的侵害主要指肉体上的侵害,造成机体或者器官无法正常运转。而健康权不仅是肉体上的,还包括心理上的,心理健康可使机体或者器官良好地运转,正常发挥其功能,使身体达到更好的状态。
3.健康权。健康权是以自然人及其身体和器官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权不仅指身体及其器官的完整,还包括身体机能和器官可以正常运转;不仅包括身体机能的健康,还包括心理的健康,对健康权的侵害往往与身体权相伴随。
(三)自然人享有的精神性的人格权
本条第一款列举的后六项权利即为精神性人格权利。精神性人格权利主要包括:
1.姓名权。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设定、变更和使用的权利。自然人的姓名可以由其自由设定,一般为姓加上名,但少数民族地区的姓名设定可能有特殊的规定。自然人享有改变其姓名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他人干涉。
2.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对其肖像的制作和使用的权利,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将其肖像物化而使用。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肖像权的顺序都放在荣誉权之后,《民法总则》和本法将肖像权的顺序提前至姓名权之后、名誉权之前,是因为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都属于标表性人格利益,但姓名是以文字标示特定人,而肖像是以形象标志特定人。
3.名誉权。名誉权是自然人对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对这种社会评价的贬损会导致对自然人名誉权的侵害。
4.荣誉权。与名誉权类似,荣誉权也是对自然人个人积极的社会评价,只是这种评价是一定的组织作出的,并非个人作出。荣誉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这种权利的侵犯主要表现为对其获得荣誉的公开否定性评价,对其荣誉证书、奖杯等证物的毁损。
5.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任何对该类信息的获取都是非法的,都导致对自然人隐私权的侵害。
6.婚姻自主权。自然人的婚姻自主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结婚、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从世界范围看,这项权利由来已久,《欧洲人权公约》第 12 条规定了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民法总则》也一直将婚姻自主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身权规定下来,本法也沿用此规定。
7.信息权。虽然本条规定未列举自然人的信息权,但由于本条规定是关于具体人格权的概括列举,其内涵具有开放性,而民事权利一章中的第 111 条明确将自然人信息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故信息权亦属于《民法典》总则编明确规定的精神性人格权利,这为解决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
三、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
本条第2款所列举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均为精神性人格权。
1.名称权。名称是特定团体区别于其他团体的文字符号。名称权,即特定团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及依照法律规定转让自己的名称,并得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及不当使用的权利。《民法通则》第 99 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由于《民法典》总则编采用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划分方式,不再使用“非法人企业”这一称谓,改变了过去对自然人以外的组织概念不清的情形,故名称权的主体应理解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名誉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亦享有名誉权,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
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3.荣誉权。其内涵与自然人荣誉权一致。
应注意的是,《民法通则》对于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与自然人的人格权放在一起规定的,本法将法人的人格权与自然人的人格权分为两款区分规定,既体现了人格权的不同享有主体,也是考虑到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法律技术的缔造物,是拟制的主体,主要担当交易工具的职能,不具有终极性的伦理价值。因此,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可能享有相同和均等的人格权利。故将自然人的名称、名誉和荣誉权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名誉和荣誉权分开规定。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与自然人的不同之处在于,自然人的名称权具有专属性,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商号则可以转让。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和荣誉权也与自然人的不完全相同,其包含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价值大于其本身的人身属性。对上述权利的侵害,直接导致经济损失,而非精神损害。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法将人格尊严与名誉权进行了严格区分,体现了立法者确认人格尊严为独立权利的明显意图,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侵害名誉权和侵害人格尊严的情形,分别适用法律。对于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应适用《民法典》第109条关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适用《民法典》第110条具体人格权的概括列举规定以及《民法典》相关编中名誉权的具体规定。
2.本法直接明确地规定了身体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的“生命健康权”未明确表述包含身体权,虽然多数学者认为该条文包含了身体权的内容,但条文表述不明确,本法明确将身体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予以规定。审判实践中对于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应注意结合《民法典》第110条的规定和单行法中的具体规定,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37 条中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7 条规定:“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等。
3.本条关于具体人格权的概括列举规定,对于《民法典》相关编中的人身性权利具有统领作用。具体人格权的内涵与外延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变化,故本条在具体人格权的条文设计上利用列举规定后的“等”字为具体人格权的发展留出了空间。对于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型人格利益,可以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不应因《民法典》总则编中民事权利部分没有列举而忽视对新类型权利的保护。同时,应注意发挥好一般人格权规定对具体人格权规定的补充作用。
4.无论一般人格利益还是具体人格利益都体现的是精神利益,但并不排除包含于这种精神利益中的物质利益因素。审判实践中对受害人及其亲属就死亡、残疾、精神痛苦和人格贬损等非财产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应注意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