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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2/4 18:09:55 阅读量:597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不可抗力的含义及法律后果规定。关于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民法通则》第 107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总则》基本沿袭了这一思路,只是将这两条合并为一条予以规定,《民法典》总则编保留了这一规定。
同《民法总则》一样,总则编在民事责任部分对免责事由作了规定。免责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免责事由是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来的,所以,又称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也叫做抗辩事由。①不可抗力是各国通例上为典型的免责事由。所谓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又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从分类上讲,既有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比如地震、台风、海啸等,也有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比如战争、动乱等。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根据是,让人们承担与其行为无关而又无法控制的事故的后果,不仅对责任的承担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能起到教育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积极后果。依据这样的价值观念,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必须是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只有在损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情况下,才表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毫无因果关系,同时表明被告没有过错,因此应被免除责任。①
以侵权责任为例,从侵权责任构成上,特别是就过错责任而言,不可抗力通常不仅阻却了因果关系这一要件,也否定了行为人的过错要件,故行为人对相应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同样,不可抗力也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此前,《合同法》第 117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590条基本保留了这一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应该说,不可抗力作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并在总则编中予以规定既符合实践需要,也符合《民法典》编纂关于民事责任部分规定的体系要求。
关于对“不可预见”的理解,应是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的发生没有预知的能力。人们对某种事件发生的预知能力取决于当代的科学技术水平。某些事件的发生,在过去不可预见,但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现在就可预见。例如,现在对天气预报的准确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人们对狂风暴雨的规避能力已大大提高。另外,人们对某事件发生的预知能力因人而异,有些人能预见到,也有些人预见不到。所以应当以一般人的预知能力作为标准。关于如何认识“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应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或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表明某种事件的发生和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必然性。①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本条的适用,需要把握关于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问题。
我们认为,按照本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排除的规定外,不可抗力既可适用于侵权责任、也可适用于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除此之外,在《民法典》总则编中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意味着在其他的民事责任承担中,除非法律有排除性规定,则也要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比如缔约过失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如果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于不可抗力的适用有具体规定的,要依据该规定。主要有:
1.在合同法领域,比如,上述《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 590 条规定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在侵权责任中,法律规定的排除不可抗力的类型主要针对部分无过错责任的类型。主要有:(1)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第1237 条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所引起,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责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免除核设施经营人的责任。(2)根据侵权责任编中的第 1238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的责任。(3)根据《邮政法》第48条第1项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给据邮件是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以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据此,汇款和保价邮件即使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邮政企业也要对收件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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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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