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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有哪些(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的规定有哪些)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7/2 9:42:01 阅读量:198


第九百条保管期限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孽息归还寄存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沿用《合同法》第 377 条的规定,只有个别文字修改。

根据本法的规定,保管合同当事人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期限届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返还保管物及保管物产生的孳息。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寄存人要求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亦应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

一、关于返还时间

寄存人可以随时主张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双方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有明确约定的,寄存人也可以随时提出返还保管物的要求。保管期限届满时,保管人应当返还保管物;保管期限届满前,除非有特殊事由,保管人不得提前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双方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二、关于返还范围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时,应当返还保管物的原物。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此原物应为寄存人交付保管人保管时的标的物,包括种类物和特定物。保管物如有孳息的,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保管人应一并返还。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不享有使用权与收益权,保管物的收益权

应归寄存人所有,孳息作为原物的生产物理应在返还原物时一并返还给寄存人。保管人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物为特定物的,保管人应当赔偿损失;保管物为种类物的,保管人可以相同质量、数量的替代物补齐返还。

三、关于返还场所

当事人没有就返还场所特殊约定的,通常情况下应当在寄存人交付保管物的场所返还。若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本法第511条的有关规定,属于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情形,应当在负有履行义务一方的场所履行,即在保管人所在地履行。如果保管物是不动产的,返还的场所应当是不动产所在地。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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