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四十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之目的,在于鼓励和引导当事人正确运用技术合同这一有效的法律形式,在科研和生产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促进新技术的研发,促使技术成果尽快向生产领域转移、推广,形成新的生产力。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应遵循三项原则。首先,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遵守法律的基本原则。其次,应当遵循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技术合同作为知识产权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知识产权为订立技术合同的应有之义。最后,应当遵循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的原则。技术合同是推动技术研发、技术成果商品化的法律形式。订立、履行技术合同的目的,是通过技术创新,实现技术成果的商业化应用,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应当从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出发,妥善确定权利义务,努力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促进先进科技成果在生产实践中获得应用与推广,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应正确理解技术成果与知识产权两者之间的关系。
两者既有交叉而又不能等同,许多技术成果享有知识产权,但并不要求技术成果必须能够或者已经取得知识产权,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成果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技术合同的交易内容,如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技术就可能是公知技术。享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内容也不一定必然可以作为技术合同的标的内容,如就一般作品(不包括计算机软件)和商标等的创作和许可、转让等达成的协议,虽属于知识产权合同,但不是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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