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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担保范围是什么意思)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6/9 11:03:49 阅读量:119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证范围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与《担保法》有关条文的对比

《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将本条与《担保法》第21条规定对比,本条仅对《担保法》第21条作了些文字修改,如将“保证担保的范围”修改为“保证的范围”,将“利息”修改为“其利息”,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修改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将“按照约定”修改为“按照其约定”。

本条删去了《担保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但该款的规定仍然应当适用,这是一个基本原理。换言之,没有这一款规定,也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所以,从立法的科学性来看,《担保法》第21条第2款可以删去。

二、本条理解

本条规定属于补充性任意规定。所谓补充性任意规定,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而改变法律的规定,但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通过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

因此,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的,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该约定处理。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实现债权的费用的问题。

在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实现债权的费用是不确定的。发生纠纷后,对此把握的标准应当是:该费用要合理。不合理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当然不应支持。比如,债权人请律师的费用,该律师费就应当合理。对此费用,实践中标准不一。我们认为,可以参照有权部门制定的律师收费标准,根据律师的工作量等因素酌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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