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蝶球阀门技术开发部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995号]:“……再次,涉案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转移。最后,涉案集体土地转让符合改革方向。参照2010年上海市《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均可流转。第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经营性项目。综合上述法律、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可知,涉案不动产转让协议以及之后签订的相关协议并不违法,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2020〕新民终39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案中,鸿成经纪公司与天和树仁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所涉及的土地为集体土地,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反映出案涉集体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也无法证实案涉集体土地为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转让,鸿成经纪公司与天和树仁公司私下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破坏了公序良俗,且上述法律规定为强制性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天和树仁公司与鸿成经纪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2020〕京03民终4716号《民事判决书》:“涉案土地并非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其系无效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2022〕鲁02民终6492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而本案二上诉人仅提交了郭庄村委出具的《证明》,未提交涉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转租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相关证据。因此,本案合同涉及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部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文件):“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4]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探索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规划建设租赁住房,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5] 《北京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办法》第五条:“……严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按规划可以开发的,必须征为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必须按批准流转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
[6]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7]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8] 《密云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益指标统筹利用实施意见(试行)》:“使用密云区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为集体所有,且分区规划、镇域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新建住宅、商业、工业、文旅、都市农业配套设施等经营性产业项目的情形适用本意见。”
[9] 《密云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益指标统筹利用实施意见(试行)》:“镇级层面,各镇可以依程序成立镇级联营公司,作为本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实施主体,直接统筹利用本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标,拟定项目落地方案,统一经营全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10] 集体建设用地区级统筹大兴区瀛海镇YZ00-0803-2009、2012A、2012B、2015地块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s.bjdx.gov/docs/2019-01/20190124151416431908.pdf
[11] 北流市自然资源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拍卖出让公告(北自然资告字〔2021〕62号),.beiliu.gov/xxgk/zfxxgk/xxgkml/qtzdgk/zrzyjdkxx/zrzyjdzgl/zrzyjtdzpgpgg/t10940299.shtml
[12] 详见〔2022〕苏02民终479号。
[13] 详见〔2020〕苏04民终2826号《民事判决书》。
[14]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